北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系统.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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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系统 篇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2〕15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地区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卫生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医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更好地发挥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优质教学资源,现将我局认定的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予以公布,认定有效期为2012年9月—2015年8月。 各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应按照北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 1 - 要求,加大投入,改善教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培训基地 认定 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印发 共印100份 - 2 - 北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 - 3 - - 4 - - 5 - 篇二: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科教字[2004]4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学研究生学历的住院医师 参加规范化培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迅速发展,各医疗单位接受医学研究生的比例逐年增加,大量的研究生毕业后充实到临床一线工作中。由于每一个研究生在取得学位前工作经历的不同,其临床实践能力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薄弱环节。为切实加强医学人才临床能力的培 养,真正达到从事某一专业临床医疗工作应具备的职业水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学研究生学历的住院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的有关规定》。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卫生 教育 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2004年9月6日印发 共印180份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学研究生学历的住院医师 参加规范化培训的有关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使取得医学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能在实践中提高临床工作能力,达到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 要求的专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未经过系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未取得相应阶段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研究生毕业生。 第三条:下述情况均须进入第一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无临床工作经历(含一年以下临床工作经历)的研究生、医学院校七年制和八年制临床医学毕业生。 2.有临床工作经历,毕业后从事专业与原专业不同者。 第四条:有一定临床工作经历,现从事专业与原专业相同的硕士学位毕业生,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有过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临床工作经历,未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进入第二年培训。 2.有三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未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进入第三年培训。 3.凡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未完成全程培训者,根据培训经历进入相应培训年限。 第五条:有一定临床工作经历,现从事专业与原专业相同的博士学位毕业生,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有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临床工作经历,未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毕业当年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临床技能考核,合格者进入第二阶段培训,不合格者参加第三年培训。 2.有三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未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进入第五年培训。 第六条:对研究生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的认定、考核、培训与管理,由医院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凡考核不合格者,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规定安排相应的轮转和专业培训。 第八条:本规定解释权由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负责。 篇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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