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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文物调查 篇一:工程文物调查勘探合同范本 工程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掌握建设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文物分布情况,并配合工程建设保护文物,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依法对 工程永久占地区和临时用地区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为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国家文物局、计委、财政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1号] 6、国务院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二、工作内容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 工程所涉及的永久占地区和临时用地区的地面、地下文物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作出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查清上述范围内地面、地下文物的数量、规模、分布情况、建成年代保护级别等相关情况; 2、对需要保护的文物对象,编制保护措施规划,并编制文物保护投资概算。 三、工作时限: 在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开展工作,计划在年月日完成全部工作。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地形图、征地资料等)。 2、乙方应在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向甲方提供《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8套及电子成果1套和四川省级文物局批复意见。 五、工作经费和付款方式: 本项工作经费为人民币 ------万元(合计------万正)。甲方得知乙方已完成该项目文物调查勘探报告、专家评审和省级文物部门批复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完工作经费。乙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给甲方全部文物评价报告和批复。 六、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文物调查工作结束,乙方提交成果后失效。 七、本本合同一式8份,双方各执4份,自行分送有关单位。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联 系 人:法人或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 法人或代表: (或其授权代理人):联 系 人: 开户单位: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帐 号:开 户 行:帐 号: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二O一六年 月 日 篇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云南省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省政府令 第139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已经2006年7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考古发掘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是指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州(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报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抄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该建设工程预定范围内已知的文物分布和保护情况。 第六条 申报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并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对该建设工程范围内有 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必要时进行文物考古勘探。 文物考古勘探可以同有关建设工程的前期地质勘查相结合。 建设工程范围内已进行过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不再重复进行。 第七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合同,完成合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自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以及需采取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所需经费预算的书面报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 第八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考古发掘单位书面报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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