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清朝的法律(上)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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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参汉酌金 參汉,就是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酌金,就是根据时代的进步斟酌吸收满族固有的习惯法。1633年由文馆大臣宁完我提出,为皇太极所接纳。 清太祖努尔哈赤在1616年(明朝万历44年)建立后金政权,到1644年(崇祯皇帝17年)顺治皇帝入关,是清朝的开国肇基时期。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完成了满族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飞跃,不仅创建了各种典章制度,且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 皇太极作为满洲第二代君主,在同汉族的长期交往中,逐渐接受了汉民族先进历史文化的影响。“我国之人,向者未谙典礼,故言语书词,上下贵贱之分,或未详晰。朕阅古制,凡上下问对,各有分别。自今俱宜仿古制行之。”比如,禁止同族嫁娶,禁止子告父、妻告夫及同胞兄弟相告等。 “秦汉之后,每一次外族入主中原,又常增加中华民族的盛大。盖中华民族文化比四夷高,而又有宽宏之度量,不怕外族之征略,只怕外族之不同化于我。外族若不汉化,往往自取灭亡,所谓胡虏无百年之运确是事实。满清入关,能够统治中国200余年,乃因清之皇室渐次汉化,读孔孟之书,说中国之话。太平天国,政治上主张驱逐胡虏,文化上却采用西洋的宗教,而其起事又在鸦片战争之后,即国人深恨洋人之时,卒引起曾国藩等人护道运动,扶清灭洪。” (二)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在参汉酌金的过程中,满汉儒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号称满洲圣人的巴克什达海翻译了明《刑部会典》、《孟子》、《资治通鉴》和《三国志》等文献史籍。 《蒙古律例》中保留了蒙古族习惯法“以罚代刑”及“入誓”等审判方式。 二、立法概况 1、《大清律集解附例》: 首先是顺治帝在位期间颁行的、清朝入关的第一部全国性的成文法典。其内容编排上直接仿袭《大明律集解附例》,与清初的社会现实完全脱节,以此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其次是雍正帝在位期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并在律文中增加小注,使其含义更加清晰准确。至此,清朝律文基本固定。 2、《大清律例》:乾隆帝于1740年制定完成,与雍正的《大清律集解》大体相同,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的专制王朝法典。 3、则例 康熙年间制定了《刑部现行则例》、《钦定礼部则例》和《钦定户部则例》,雍正时期条例的数量进一步增加,成为律文的重要补充。如果说律一起稳定性和抽象性居于核心地位,则例则以灵活性和适应性补充律文的不足。 4、大清会典 又称《清会典》,是清朝各个时期为规范国家机关和官吏的活动而制定的重要法典,最早的会典在康熙在位期间1690年颁行,随后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在位期间都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时势颁行本朝的会典,这被统称为“五朝会典”或《大清会典》。 第二节 行政管理体制与行政法律 一、行政管理体制 1、皇帝是最高的权力拥有者 在专制王朝的行政管理体制中,皇帝无疑是最高的权力拥有者,一切军政事物均有其“乾纲独断”。乾隆皇帝曾公开申明:“此乃本朝家法,自黄祖以来,一切用人听言大权,从无旁假,即左右亲信大臣,亦未有能荣辱人,能生死人者。” 为了维护皇权,《大清律例》除了继承前朝有关奸党罪的条款外,在《钦定礼部则例》中规定,“凡内外官员,除系至亲好友世谊乡情彼此往来,毋庸禁绝外,如外官赴任,拜谒见在京各官,或至任所差人来往交结者,革职。其在京各官与之接见及差人至外官人所往来者,亦革职。” 2、裁撤议政王大臣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初由满族贵族组成的决策组织,对军国大事进行集体议决,具有内阁制的特点。但这一权力与皇权势必发生冲突。康熙年间,削弱其权力,使其只能奉旨行事;雍正帝时设军机处奉旨行事,议政王大臣会议更是有名无实,乾隆帝时被裁撤。 3、内阁 皇帝以下仿明制设内阁,“赞理机务,表率百寮”,代拟批旨,呈进奏章。不过内阁大学士的实权远不及明朝:一方面,皇帝亲批奏折,阁臣不得与闻;一方面,设有议政处、南书房牵制其职权。雍正后设立军机处,内阁更是名存实亡。 4、军机处 雍正时期,由于用兵征讨准格尔部,而内阁容易泄露军机,于是设立军需房,后更名为军机处,辅助皇权,遂成常设。起初职权限于筹办军务和协助皇帝商讨军略,后来权力扩大,办理军国要务。军机处不仅侵夺了内阁对重大政务的职权,而且有权修改内阁的决定。军机处虽地位显赫,但没有决策权。 军机大臣由皇帝从亲王、内阁大学士、六部尚书任命,人数不定,最多六七人。军机处下设军机章京。 5、其他中央行政管理机关 (1)还有六部,各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侍郎各二人,但实权掌握于满官之手。 (2)其他院、寺、府、监有较大裁并,大理寺审理刑狱,太常寺管理祭祀,太仆寺管理马政。国子监管理国学政令。翰林院培养人才。 (3)都察院仍然是中央的监察机关,乾隆时以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使执掌都察院,右都御使和右副都御使作为地方总督、巡抚、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的兼衔。在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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