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康修订法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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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康修订法律   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不断变化,人们的健康意识更在不断提高。那么,以时代为背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怎么可能一劳永逸地“以不变应万变”呢?   新《食品安全法》:   期待“舌尖”更安全   自2009年6月1日至今,《食品安全法》实施已满4年,其强调由“卫生”向“安全”转变的监管理念,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产品召回、民事赔偿优先等较为先进的制度。但4年来,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却仍不尽如人意。为此,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纳入计划。   2013年6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讨会。总局副局长刘佩智表示,总局已成立专门部门,集中精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并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食品安全法》确实需要修改完善,部门职责的划分需要重新界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需要加大,网购等监管空白需要规范,一些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实践中探索获得的某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也需要依法确立。   食品安全领域之所以问题频出,很大程度上归因于问责、追责机制的缺位,从而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建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应单列一章,对监管部门和官员的问责机制加以明确和细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处罚的标准和幅度。“什么标准够行政处罚,什么标准够刑事处罚,什么样的犯罪行为该判多少年刑,都要有明确的界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食品安全法》应规定在食品领域全面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时可激活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协更大的代表权限。“更重要的是,假一罚十的基数不应是商品价款,而应是消费者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样有利于让消费者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等多位专家建议,《食品安全法》应明确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制度。这种制度在国外很常见,能产生非常有效的杀鸡儆猴效应。然而,目前我国尚无任何一个体系引入惩罚性赔偿。   围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法学、行政学、药学、食品工业专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执法人员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加强行业自律、小作坊等安全监管难点、第三方检测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新《药品管理法》:   期待追究刑责   提起药品安全事件,人们对毒胶囊事件记忆犹新。但有一点不应被忽视:相对于大多为“作坊式”运营的明胶生产企业,毒胶囊事件中的9家药企都是规模很大的名牌企业。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全方位监督,其中最核心的是药品上市前的注册检验监督,其为强制监督,药品上市后则进行抽样监督。   然而,毒胶囊事件从始至终似乎又陷入了食品安全事件的怪圈:不法生产商违法生产在先,媒体曝光引发舆论聚焦,最后监管部门出面善后。   与国外药品生产不同的是,我国的药品法规更注重事前监督,因而各种审批很多,但《药品管理法》加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也不过21页。而国外则更加注重事后监督,像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如以A4纸5号字表达即达360多页。虽然近年来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已开始重视过程监督,但由于过程监管缺位所引发的药害事件,依旧屡禁不止。   然而,在多起药害事件中,只有少数几起事件的药企直接相关责任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余的均为行政处罚,甚至有的不了了之。“铬”胶囊事件被曝光的9家药企中,仅有两家企业承诺召回,无一道歉。   谁该为百姓的安全用药负责?谁该为劣药假药的恶果承担责任?又有谁该为同样的事情一发再发负责?   《药品管理法》于1985年7月1日施行,2001年2月修订,同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药品管理法》对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消费者用药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药品管理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跟不上了。   2013年6月末,清华大学药事法研究所发布了《中国药品监管法制改革研究报告》,指出了现行《药品管理法》存在的诸多问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运行不畅,临床试验审批冗长新药注册难,地方利益与药品监管冲突,等等。报告分析认为,我国制药企业以生产仿制药为主,创新药研发艰难缓慢,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难以满足需求。另一方面,药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公众担心“吃不上安全药”。因此,重构中国药品监管法制已刻不容缓。   新《环境保护法》:   期待吹散污染阴霾   提到环保,总有人认为那是企业及生产者的问题,其实,PM2.5、镉大米、“红豆水”、“牛奶河”、漂浮死猪、贺江水镉、铊超标……哪一起环境污染事件不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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