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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山行政服务中心 篇一: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户口办理 (一)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申报户口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 注: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军官(士兵)证、护照等。 (二)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的,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立户、分户、并户 1、立户 一个家庭的成员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对在同一居民区或同一行政村,虽分居数处,但在 一道起伙生活的,可立为一户。 2、分户、并户 在本户口管辖区的住户,由一户分为数户,或者由数户并为一户的,根据申报,给予办理分户、并户手续。 (1)、结婚分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分家协议书到辖区派出所,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2)、离婚分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派出所,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 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 (3)、年满35周岁并且单独起伙生活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分家协议书经辖区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签字、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市规划区内的分户按“特殊情况”办理 (四)收养落户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 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 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 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领取表格(附三),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签字、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落户。 (五)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落户 1、退伍军人凭市民政部门安置办发给的证明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2、复员、转业军人凭市复员或转业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四),经单位、居委签署意见后予以办理。复员、转业军人属自谋职业的,如家属户口在城区或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直接落实在城区社区;在市区无固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其城区的亲友落户,但不得单独立户。 (六)大中专学生入学迁移户口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要求迁移户口的,持户口簿凭录取通知书、村或居委会迁出(注销)户口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大中专毕业生落回原籍 大中专毕业生若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凭书面申请、《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填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原籍地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 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八)对录用公务员、招工及公务员、工人的工作调动、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落户 对干部工人的调动、录用、招收、办理离退休异地安置的,凭人事、劳动部门的录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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