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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的教训 放射防护的背景 放射防护的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其他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 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 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 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 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放射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队伍建设尤为重要; 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放射性职业病诊断的能力; 增加诊断医师的数量和技术条件,满足诊断工作需要; 规范审批行为,严把诊断机构准入关。 加强对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完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制度,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设计开发了《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系统--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子系统 》,将在全国使用)。 四、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新的职责分工,卫生部门在放射卫生的另一项主要工作是对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技术机构资质审定相关程序和制度, --进一步规范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 --加强对技术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技术机构服务质量 和水平。 小结 放射性污染严重影响从业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危害大;后果严重 放射防护技术专业性强,监测与风险评估非常重要,专业人才队伍不足 民用核技术广泛使用,核设施与核能源发展过快,安全管理有待加强 放射防护的风险交流与应急演练应当常备不懈 核技术、核设施、核能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法制化管理 (五)《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切实掌握核电站运行前和运行期间周围居民健康状况,保证我国核能事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卫生部制定了《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与卫生监测工作指南》。 指南的主要内容: --公共卫生一般情况调查 --居民癌症发病登记与死因监测 --核电站周围居民问卷调查 --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核素监测 --调查和监测频度 --质量保证与信息管理 核和辐射应急有关法规 为了有效地应对并及时控制核与放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散,保证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必须做好核与放射突发事件的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突发核与放射事件的应对处理工作,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确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核应急工作方针。 卫生部组织建立了核与放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体系,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核与放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发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 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对的事件。 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 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 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 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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