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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进行实证性分析或描述。本章提供关于税收制度的概念和结构、税收制度的构成因素、若干主要税种的计算和征收等方面的知识。明了税制结构,熟悉税制要素,掌握几个主要税种的正确计算是本章的主要目的。 第十一章 税收制度 第一节 税收制度的概念与结构 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定义。 广义税制:税收体系、具体税种(实体法)、税收管理制度(程序法)。 狭义税制:具体税种。本章讲到的税制指狭义税制 我国的税收法律文件形式:税法(人大),税收条例(国务院),税法实施细则(财政部),税收行政法规(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地方性税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 二、税收制度的结构 单一税制:1、不公平,不能充分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2、调节效果很差。3、不能获得足够的税收。 复合税制:并不是所有税种并重,一般来说都以某些税种为主,其他税种为辅。历史上曾出现过三种税制结构: (一)传统的直接税制度 (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三)现代直接税制度 针对收入分配不公和重复课税问题,实现以直接税为主的现代税制结构。 第二节 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负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税源:国民收入;税本:国民经济总体;税本是税源的创造者,税源是税本结出的果实。 计税依据,税目 三、税率 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实际上是税收收入与计税依据的比例,而不是“课税对象”。 (一)税率的三个基本形式 1、比例税率 “固定”的比例,只是相对于课税对象的数额而言,是固定不变的。但实际上,在实行比例税率的税种中,一般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消费税;行业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幅度比例税率:营业税中的对娱乐业课税。 2、累进税率 举例说明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差别:(书中有例子) (1)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简单,但税负较重;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但税负较轻; (2)在累进分界点处,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负出现跳跃式增长,可能会出现税负的增加程度超过收入的增加程度的情况。 3、定额税率 如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二)经济分析中的税率概念 名义税率:税法中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税收收入与课税对象数额的比例。实际税率可以高于名义税率,也可以低于名义税率(主要)。 平均税率,基本等同于实际税率。边际税率,基本等同与名义税率。 四、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对低收入阶层的照顾。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存在起征点,意味着实际上该税率是一个全额累进税率。 存在免征额,意味着实际上该税率是一个超额累进税率。 五、附加与加成 税收附加,实际上是地方附加,随正税征收,覆盖面大。 加成征收,为体现调节效果,不是普遍征收。如个人所得税中对超过一定数额的劳务报酬所得在现有税率的基础上加成征收。 六、减免税 七、纳税环节 是针对流转税类而言的。 生产、批发、零售。 八、纳税期限 九、违章处理 第三节 我国税收制度 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与现状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类型 定义。 对于增值额的理解: 理论增值额: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V+M。它又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分析,其一定时期的增值额就是该单位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扣除生产中的物质耗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余额。从一个商品来分析,该商品在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值额之和,等于其最终销售价格。例如: 某项货物最终销售价格为260元,这260元是由三个生产经营环节共同创造的(这里假设制造环节没有物质消耗,都是该环节自己创造的新价值)。 制造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合计 销售额 150 200 260 增值额 150 50 60 260 可见,三个环节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与该商品的最终销售额相同,也就是说,在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个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实际上等于按货物最终销售额征税。那么,与其费时费力在每一个环节都征税,何不直接在最终环节征就总额一道税呢?原因就在于,在现实中,我们很难确定哪一个环节是该商品的最终流转环节,很可能导致税收流失,或者造成重复征税。 法定增值额: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之所以有差别,是因为各国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处理办法不同:有的国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任何相关费用,有的国家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有的国家允许扣除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价款,从而产生了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之间的差别。 假定某企业当期货物销售额为78万元,外购原材料等流动资产为24万元,购入固定资产价款为40万元,计入成本的折旧为5万元。 允许扣除的外购流动资产价款 允许扣除的外购固定资产费用 法定增值额 理论增值额 差额 甲国 24 0 54 49 +5 乙国 24 5 49 49 0 丙国 24 40 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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