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王朝为何将“治外法权”拱手相让?.docVIP

大清王朝为何将“治外法权”拱手相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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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王朝为何将“治外法权”拱手相让?   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清政府将“治外法权”拱手让人,这既是重大的国权损失,也是莫大的民族耻辱;回溯其丧失过程,深究其时代背景,可窥见清廷君臣之短视颟顸,更可引为今鉴。   所谓“治外法权”,即免除本国法律的司法权。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在乙国涉嫌犯罪,如果享受“治外法权”,则乙国法律不能对其进行审判,只能将其送返甲国审判。给他国公民以“治外法权”,即放弃本国法律对他国公民的司法审判权,使得他国公民得以在本国为所欲为,而不必担心受到当地国家法律的追究。因此,给他国公民以“治外法权”,是重大的国权损失。   1842年8月29日,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极尽炫耀的《南京条约》签字仪式在英舰“皋华丽”号上进行,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彻底完成了英国政府交给他的对中国进行侵略掠夺的任务。然而,《南京条约》并不包含英国人在中国土地上的“治外法权”,反而是清政府在《南京条约》签署之后,追着屁股央求与英国签署的《虎门条约》中,将“治外法权”拱手相让。其中的原因,真是让人既无奈又心酸。   《南京条约》是作为中英之间的和平条约签署的,其第一款即“宣布和平”:嗣后大清大皇帝与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也就是说,条约签署之后,两国即进入和平状态,英国通过战争需要从中国攫取的政治经济利益,已经尽在《南京条约》之中。中英双方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双方可以围绕已经签订的条约展开新的博弈。然而,天朝君臣却有一套与世界文明迥异的价值标准。   时任江苏布政使李星沅看到条约的反应是:令人气短,我朝金瓯无缺,忽有此磋跌,至夷妇(指英国女王)与大皇帝并书,且约中如赎城、给烟价、官员平行、汉奸免罪,公然大书特书,千秋万世何以善后……作为一名饱学经史的儒吏,他本能地感到无法向历史交账。   浙江巡抚刘韵珂对条约的感受更加“深刻”,他给在南京主持和谈的耆英、伊里布、牛鉴写了一封长信,一口气提出十个问题,其中第五个问题是:今后若有民、夷争讼事件,英方拒不交凶,又该如何“戢夷暴而平民心”?刘韵珂的意思是:这份条约太简略了,在许多具体的问题上缺乏长远的眼光和明确的规定,因而在操作上有任意性,稍微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引起衅端。这次战争已使他打怕了,最惧再起刀兵。他在信中说:“抚局既定,后患颇多。伏念计出万全,定必预   防流弊。”   道光帝收到耆英1842年9月1日发出的包含《南京条约》文本及签署情况的奏折后下旨曰:“此外一切紧要事件必应筹及者,均著责成该大臣等一一分晰妥议,不厌反复详明,务须永绝后患。该大臣既知善后之难于措手,他国之不免生心,即应思前顾后,预为筹画,于勉从下策之中力求弭患未然之计。倘稍留罅隙,日后有所借口,以致别生枝节、办理掣肘。”道光帝这段话的意思与刘韵珂的担心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于是在条约签订之后,道光帝依旧命令耆英就有关事项继续向英方交涉。   是的,区区一个《南京条约》当然不足以囊括中英之间的所有问题,达到“永绝后患”的要求,就是再加上若干个类似条约,又岂能将遗患消弭殆尽?道光帝命耆英等人继续交涉的目的,本意是在挽回一些“天朝”的利益。问题是毫无国际知识的道光帝并不知道国家利益之所在!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条约之外的权利,都是你的国家利益,凭空拿出本属于你的国家利益来与人商讨,等于是强盗拿走你家的金银之后,你说我家还有一个玉镯,你还要不要?   事实上,在这一点上,耆英与刘韵珂和道光帝,真是“英雄所见略同”。1842年9月1日,即《南京条约》签订后的第三天,当耆英焚香拜折向道光帝奏明签约情况的同时,耆英的另一道致璞鼎查的照会也送出了两江总督衙署的大门。耆英的照会,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   耆英照会所附清单中,提出了十二项交涉内容,其中第八项的内容是:“英国商民既存各处通商,难保无与内地民人交涉狱讼之事。从前英国货船在粤,每以远人为词,不能照中国律例科断,并闻欲设立审判衙门,但查乾隆十九年佛兰西(法国)一犯,钦奉谕旨,令其带回本国,自行处置。即道光元年英吉利兵船水手打死黄埔民人黄姓之案,亦经阮督部堂奏请,令英国自行惩办各在案。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案件。应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内人由内地惩办,俾免衅端。”此项交涉的利害关系重大。如何处理通商口岸的民、夷纠纷而不引发衅端,是扎在耆英和刘韵珂心头的一根刺。为了简单明了且一劳永逸地解决此难题,他干脆将对英人的审判权主动拱手让与英方。在他看来,如此中英各司其民,就不会再出现麻烦了。耆英由此铸成大错!   通观耆英致璞鼎查照会正文及附单,不仅于中国毫无益处,反而潜藏着对中国利益的极大损害,其中第八项则是近代中国治外法权之滥觞。而从中反映出的,是包括从道光帝到刘韵珂、耆英一干君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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