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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伟超著;王然编《考古学是什么:俞伟超考古学理论文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3
《关于“考古类型学”的问题——为北京大学七七至七九级青海、湖北考古实习同学而讲》P54-P107
一、“考古类型学”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概况
大体说,最初似乎有较多的人基本按照李济的那种方法去作类型学分析。他们摒弃了以序数作标记的琐碎方法,首先是确定各种器物的器别,再比较每一种器别内部存在的形态差别,把形态基本一致的东西定为一个式别(也往往称型别),个别较特殊的、不宜与其他东西划为一个式别的,订为异式(或异型)。各式别的号码次序,有的是表现一个形态的演化顺序,有的则是任意的。这种划分法,有的是表现一个形态的演化顺序,有的则是任意的。这种划分法,如果进行得很仔细,可以为别人提供一个分析全部器物形态变化序列的条件。可是,使用这种划分法得到的式别符号,表达不出彼此是同时并存还是前后相承的关系,习惯于这种方法的工作者,就往往缺乏一种寻找同时并存几条演化轨道的紧迫感 ,从而在划分式别时就忽略了这种辨认,结果是很容易使别人难以根据报告上发表的材料来重作划分。当然,这种分式结果,还是能把许多器物形态的显著差别揭示出来,只要考虑到彼此的共丰关系,若干遗物的演化顺序,仍能重新排列出来;若干遗迹单位的年代,亦能大体判断出来。
由苏秉琦先生首先使用的对器物进行分型、分式,并依据成组遗物、遗迹来判断文化性质及其期别、年代的方法,至五十年代后期以后,被愈来愈多的人所接受。苏秉琦先生自己在分析洛阳中州路的东周墓葬时,不仅划分了期别,而且对整个墓葬开始作了类别的划分,也可以说是对包括了成组器物、成组现象的遗迹单位,都综合成一个整体而进行型和式的划分,即型是分类,式是分期。
当类型学的运用从单种器物、单种遗迹现象的分型分式法,发展到包括成组器物、成组现象的遗迹单位的分型分式法以后,便可以在一些同时存在而内涵有别的单位中,看到一定的社会集团的划分情况,为研究当时的社会面貌,提供一个新发现的、真实的基础。这无疑是类型学方法的重大进步。
……(略)
在运用类型学方法研究考古学文化的发展系列及其相互关系方面,六十年代时苏秉琦先生又从分析仰韶文化开始,注意到对许多考古学文化要划分区域类型问题。到八十年代,他又系统提出了要从“区系类型”角度来探索考古学文化发展谱系的原则;讲具体一点,就是要分区、分系,分类型地寻找各考古学遗存的来龙去脉、相互关系。这又是我国类型学方法的新的重要发展。
二 “考古类型学”的范畴及其作用
考古学中的类型学,最初是为解决年代学问题而产生的。人们从排比钱币、武器、工具、容器、装饰品的形态和图案的变化序列而开始了类型学的研究。直到现在,类型学方法还主要被用来研究器物的演化过程。
其实,这种方法不仅可研究器物的形态演化规律,人们制造的各种建筑(包括墓葬)、交通工具、服装,乃至雕塑、书画等等物品,都可以用它来研究其形态变化过程。总之,人类制造的物品,只要有一定的形体,都可以用类型学方法来探索其形态变化过程(当然也包括上面的装饰图案);反之,凡是没有形体的东西(如思想、音乐等),就无法用类型学的方法来进行研究。
这种方法论所以是科学的,自然必须有这样的前提条件,即人类制造各种物品,其形态是沿着一定的轨道演化,而不是变幻不定、不可捉摸的。对人们的日常概念来说,这好像是多么不可思议呀!可是大量类型学分析的实践,却一次又一次地表明这的确是事实。
为什么是这样呢?
正像任何事物都有因果关系那样,物品被做成某种特定形态,一定有其原因。决定物品形态的原因,有些方面非常抽象,要十分具体地说清楚它是很困难的。但概括来说,我想,物品所以做成某种形态,主要是由其用途、制作技术、使用者的生活或生产环境、制作和使用者的心理情况或审美观念这几种因素所决定的。在历史上的任何时间、任何地区、任何人们集团中,客观存在的这几种因素,总是综合为一种特定的力量,决定着物品的特定形态。在任何一个人们共同体内,已经形成的某一种综合力量,会成为牢固的传统,使得各种物品已经形成的形态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如果这些因素基本无变化,已有的形态就会基本稳定不变;如果这些因素(哪怕是其中的一处)有了变化,物品形态一定会相应地发生变化。由于人类社会总的来说是不停顿地前进的,因此,这些因素总是不断变化的,物品的形态也就不会在很长时间内稳定不变。
这些可以拿大家熟悉的我国古代的一些陶器、铜器和瓷器为例来略加说明。
关于用途同形态的关系(汲水器到平底罐、鬲到釜,略)
关于制法同形态的关系(泥片贴筑、泥条盘筑——圜底,轮制(线切)——平底,略)
关于生活或生产环境同形态的关系
自古以来,不同的人们共同体,因生产能力、自然环境、风俗习惯的不同,往往有不同的生活方式。为了适应各种生活方式的需要,就会出现不同特点的器物群。例如在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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