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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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案号:(2012)南民一初字第1号 答辩状 答辩人:李四 被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2009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2009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 2011年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8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2010年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201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付房款,被答辩人应从接到“律师函”后15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答辩人。 被答辩人接到此律师函后,竟至国家法律于不顾,完全置之不理。对于被答辩人非法占用答辩人房屋的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答辩人按照原协议之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从上述分析看,原协议已因违法法律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被答辩人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谬的,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于法无据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2012年1月13日 附件: 1、 青房市地权字第001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 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篇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x,女,37岁,汉族 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25号10-2-201 被告:北京M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21号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退还购房总价款、维修基金、手续费5070441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81,371.83元。 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质量造成的损失28,353.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998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区L园小区11号楼I单元151号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177.21平方米,每建筑平方米2700元。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次性付清了房价款478,467元、公共维修基金7443元、交易费21,531元,合计5079441元。并于同日交付了10年供暖费280353-60元。房屋交付后,1999年春天即发现墙体出现细微裂缝。之后,墙体裂缝逐步发展,导致原告无法人住,影响了住户的正常使用。 鉴于该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房, 希望通过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一再推三阻四。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造成原告始终无法人住。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特诉请贵院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x 2002年2月27日 附: 一、本起诉书副本一份。 二、主要证据复印件。 1.《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书》各一份; 2.房屋总价款发票一份; 3.原告身份证一份。 前期接洽:律师的初步判断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首先从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分析了以下问题: 1.房屋质量虽然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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