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活动课案例(实验小学孙志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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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的阳光下成长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校:金昌市实验小学 姓名:孙 志 才 在法治的阳光下成长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队活动活动主题:活动背景: 活动目的增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活动准备 1、活动前的沟通 少先队员是少先队活动课的主体,只有问计于童、问需于童,共同设计,队员们才会喜欢参与活动课。活动前我们召开了献计会,制定活动主题和实施方案。 、营造班级氛围 办一期以“”为主题的报,营造班级氛围,让队员们对有初步的认识。仪式部分 1.出旗、奏乐、敬礼。 2.唱队歌 3.中队长宣布队会开始。有请主持人! 主题活动 第一部分? 全体同学演唱歌曲《在法治的阳光下成长》 第部分? 1、我们中国的法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为什么会有法律的产生? 在很久很久以前的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那个时候,当一个部落和另一个部落出现矛盾时,往往采取“以牙还牙”的报复方式来解决,而不是依靠法律来解决。如果一个部落的人杀了另一个部落的人,那么另一个部落的所有人都会为被杀的那个人报仇。这样整个社会非常混乱,大家的人身安全每天都受到威胁。只有在夏朝建立后,才通过制定法律来防止这种混乱。所以法律是从夏朝开始的。 2、我们国家的法制宣传日是几月几日 ? 答:每年的12月4日 3、你知道吗?我们每天来学校学习是受法律保护的哦 ,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是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年龄,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阻止小学生上学,这是每个青少年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部分? 第部分? 一、小学生不要做违法和犯罪的事 事例一: 某小学五(2 事例二: 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小林,平时喜欢开玩笑,爱对同学搞恶作剧。一年夏天,临近期终考试时,老师让同学们在教室自己复习功课。小林身旁有一个比较胖的同学,大家都习惯地叫他胖胖。胖胖晚上在家常常看电视看到很晚,第二天睡眠不足,就趴在桌上打瞌睡。今天胖胖又迷迷糊糊地打起瞌睡来。小林先是摸摸他的头,没有反应,又叫了几声,还是不醒。于是小林就用笔画胖胖的眼圈,结果把胖胖的眼睛刺瞎了。在这种情况下,小林的行为又是什么呢? 事例分析: 小科的行为:违法,但还没构成犯罪。他用黑墨水弄脏了小刚的衣服,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小林的行为:犯罪,属伤害罪。小林搞恶作剧,造成了胖胖眼瞎的终身残疾,后果十分严重。 违法: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就是违法。 犯罪: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关系:违法不一定是犯罪,犯罪一定又是违法行为。 一个人如果经常有违法行为,又不加以改正,总有一天会由一般违法变为犯罪。 事例三: 一天,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在上学路上拾到一只皮包,内有5000元现金。失主知道后,向该生索要。该生不同意,说:“我是捡来的,不是偷来的,干嘛要还你?我见到的就归我所有。” 该生说得对吗?拾到东西真的就可以归自己所有吗? 事例分析: 该生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别人在路上或其他地方丢失的东西,别人不慎掉到水里漂浮过来的东西,以及农民养的牛、羊等跑丢了的,都不能说谁捡到就是谁的,无论谁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都不应自己占有,应交给失主才对。可见,拾到东西不愿归还是违法的。 三、公共场合要讲公共秩序 事例四: 北方某所小学里曾发生一起因不遵守公共秩序一起的惨案: “铛……铛……铛……”,上午第二节课下课的铃声刚打过,同学们就纷纷从各班教室里奔出来,争先恐后地向楼梯口跑去,准备下楼去做课间操。不一会儿,整个楼梯上都挤满了人,后面的学生嫌前面的学生下楼太慢,拼命向前推挤,前面的一排同学经不住后面的挤压而被推倒,后面的同学身不由己地压上来,于是惨剧发生了:压死(踩死)小学生20多人,压伤几十人。 事例分析: 公共秩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我国《宪法》把遵守公共秩序规定为功名的基本义务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是否遵守公共秩序,关系到人们的人身安全,所以每一个小朋友都要从小养成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好习惯。 第五部分:郑重宣誓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彻底告别不良行为习惯,提高法制意识,远离违法犯罪,做一个文明小学生,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结束部分呼号.退旗中队长宣布活动结束 法制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而对于我们少先队员是走上到的殿堂的梯子。活动已结束很久了,但是队员们学习法律知识的脚步却未停留。队员们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队员们知道自己正处在花一般的年华,诗一样的年龄,可不能因为一些不良行为毁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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