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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 (1)(一 )概念..................................................(1)(二 )特征..................................................(2)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3) (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6) (三)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7)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及方法............................. (9) (一)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9)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9) (三) 浅论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三)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虽然夫妻双方对财产有了约定,但所约定的财产是否最终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关健就在于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与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规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1.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而是采用其它形式,如口头形式等,既使原来约定的清楚明白,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就会因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约定不明确 这里的约定不明确,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约定的对象不明确。我们知道,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虽然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范围相当广泛,但是,因约定不明确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内容。对于所约定的财产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品质等能够反映财产状况的内容都要写得清楚明白。第二,是指所约定的财产归属不明确。是夫或妻个人所有、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都要写得清楚明白。否则,就是属于约定不明确。对于《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后果,就是不能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相应的财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财产约定可因约定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这些有效要件包括: 第一,签约时,夫或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的民事行为无效。比如处于神智不清状态下的精神病人对财产的约定等。 第二,夫或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在进行财产约定时,既没有其他监护人在场,又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这个精神病人所进行的财产约定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因受暴力、欺诈和胁迫而为的约定。因受暴力、欺诈和胁迫而为的约定,是指通过暴力、欺诈和胁迫的手段强迫对方进行违背自己意愿的财产约定。在暴力、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被施暴者或被欺诈、胁迫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其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约定。这种约定是指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表面上看,这种财产约定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因其隐藏着非法的目的,因而是一种无效的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上,通过财产约定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财产约定也因缺少要件而归于无效。 夫妻财产约定因严重缺少合法要件而无效,其后果相当于没有进行任何财产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夫妻的财产归属。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及方法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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