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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点、重点与难点] 本节主要介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重点要求掌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秩序,制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1993年12月1日实施。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一)合法竞争的原则 (二)平等竞争的原则 (三)自愿竞争的原则 (四)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参与商品经济活动 (2)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行为实施的结果具有损害性和扰乱性 (4)性质上具有违法性 (1)假冒或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类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QS标志:“QS”是食品质量安全的英文缩写,食品经过国家强制性检验,合格加贴QS标志,它代表着该产品经过了国家的批准,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食用。 免检标志: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 可回收标志:商品包装上附有此回收标志表示可回收,而且回收代表东西可再被利用。 案例1:“ 张小泉”是乾隆皇帝的御笔题匾,讫今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拥有“张小泉”这一商标和字号的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是当时全国剪刀行业唯一的国家二级企业和享有自营出口权的厂家。其产品不仅畅销全国各地,而且远销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早在1980年,“张小泉”商标就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张小泉”也成了有名的老字号。1987年12月29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以下简称杭州厂)与南京剪刀厂(以下简称南京厂)签订联营合同,建立松散型联营关系,由杭州厂提供技术,南京厂生产民用剪刀。通过一个时期的试生产,经杭州厂检验认为技术质量达到标准时,方可打上“张小泉”商标的产品全部由杭州厂收购,南京厂不得自销。 1988年4月,杭州厂对南京厂生产的剪刀进行检验,认为已达到质量标准,4月22日订立补充合同,同意南京厂在其生产的剪刀上打上“张小泉”商标并使用“张小泉”牌包装,并重申“只限于杭州厂经销的产品,非杭州厂经销的产品,南京厂不得使用,也不得向外扩散。”1988年上半年,南京厂在未征得杭州厂同意的情况下,将厂名改为南京张小泉剪刀厂,并开始在包装上使用,后因某些原因,南京厂不再将产品交给杭州厂而是打上“南京张小泉”牌子进行自销。 对此,杭州厂向法院起诉,状告南京厂联营违约,商标侵权和企业名誉侵权。经法院判决后,杭州厂胜诉。仅就本案来看,南京厂取“张小泉”这一字号,就是为了借用“张小泉”这一字号已经享有的商业信誉,以使消费者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就此案可以断定其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认定的“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 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胡师傅广告资料: 你想炒菜无油烟吗?就用锅王胡师傅。 你想炒菜不粘锅吗?就用锅王胡师傅。 锅王胡师傅也是全球市场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无油烟不粘锅。 自封“锅王”的胡师傅宣称:他们的无烟锅采用了一种特殊材 质,能将锅体温度控制在油烟挥发的临界点240℃以内,从而达 到无油烟的效果。 锅王胡师傅涉嫌虚假宣传 经过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检测分析,这种宣称采用航天科技、紫砂合金锻造、绝对无涂层的胡师傅无烟锅既不是钛合金,也不是锰钛合金,而是一个以铝为主量的铝合金。被吹得神乎其神的无烟锅,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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