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身份契约人权-法律发展的另一种解释.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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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契约、人权 ——法律发展的另一种解释 一、法律发展的多种解释 1、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2、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 3、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4、法制、法治 5、民族法、全球法 6、简单法、复杂法 7、诸法合一、诸法分立 8、宗教法(神法)、世俗法(人法) 9、义务主体的法、权利主体的法 二、从身份到契约 1、梅因(S.H.S.MAINE 1822-1888)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能一见而立即同意接受的一般命题是这样一个说法,即我们今日是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 “我们决不会毫不经心地不理会到:在无数的事例中,旧的法律是在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现代法律则允许它用协议的方法为其自己创设社会地位。” (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7页,第172页 2、梅因主要观点 (1)在旧的法律中,身份决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 (2)在现代法律中,人可以用协议(契约)创设自己的社会地位 (3)身份与契约和人的社会地位的关系是旧、现代法律的主要不同 (4)从身份到契约是一种社会进步 3、身份法的主要特点 (1)以出生定名分 (2)以先天定后天 (3)以天命夺意志 (4)以差别反平等 人的社会地位、权利与义务、受到的处罚都与人的身份联系在一起:贵族与平民、男与女、种族与民族、父与子女、官与民 3、契约的特点 (1)以协议定权义 (2)立足现在,着眼未来,以后天改变先天 (3)以意思自治为根本,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 (4)以平等为基础 契约的历史意义 (1)契约与自由相关,契约与自由同义,促进了个人能力的发展 (2)契约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3)契约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4)契约推动了社会发展,是现代文明之母 19世纪是契约法的黄金年代 三、从契约到人权 1、契约的历史局限 (1)经济上,契约反映并加强了经济竞争,但是激烈的市场自由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形成经济垄断。——契约不平等,契约不自由(经济强者对经济弱者的契约自由) (2)政治上,契约理念与民主政体相冲突[直接民主制(小国寡民)——间接民主制(大国众民)] (3)价值观念上,个人主义,“丛林法则”——社会关系紧张,牺牲多数个人或者整个阶级。弱者失去了任何发展的可能性,不能从国家获得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契约的死亡 2、契约局限性分析 (1)契约要求的人的同质、同量不存在 (2)契约的长期发展导致了人的分化 (3)契约的自由与平等是人在商品生产与交换中的自由与平等,是物的平等而不是人自身的自由与平等。经济不正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扩大,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不能成为物质财富的所有者 (4)契约自由限制了国家在社会中的作用 (5)契约自由对于人的分工与合作,人类作为整体的存在、共同发展的不足 3、从契约到人权 (1)从契约自由到国家适度干预 A、反对经济垄断;限制契约自由;采取福利政策,增加社会救济,减少和消灭社会贫困 B、反对财阀政治,政治权利平等;尊重少数派权利;消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健全法制,实行法治 (2)从“优胜劣汰”到“优胜劣存”,发展权和生存权兼顾 (3)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政治经济制度的安排从个别和部分人的本位到全社会每个人的本位 (4)公平(等)与效益(率)兼顾——契约不能完全实现效益,也不能解决公平问题 (5)私法的公法化:经济立法出现——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限制;契约自由到国家干预 (6)国际法中的不发达国家的集体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四、对当代中国的意义 1、消除身份对人的限制 2、防止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垄断 3、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调控,预防自由竞争带来的对人权发展的损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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