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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 本章学习重点: 1、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2、明朝刑事法律的发展与特点 3、三司会审、圆审、热审、朝审、大审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GO (二)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不得更改 刘惟谦; (二)明大诰 (三)明会典 (四)删修条例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大明令》,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令命名的法典。 3、诰 4、例 5、典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发展及特点 一、刑事法律的发展与特点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GO (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剥皮实草 (三)严禁臣下结党 (四)刑罚残酷 1、凌迟、刺字正式入律 2、充军刑 3、枷号 4、廷杖制度GO (五)大兴文字狱 明朝的中枢机构设置 二、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特点 (一)强化对传统商业的分类调整 1、盐法 2、茶法 3、商税法 (二)民事立法的发展 1、土地所有权:先占原则 2、租佃 3、婚姻与继承 补充:行政体制的变革与行政立法 一、行政体制的变化 1、废除宰相制度,建立内阁制。起源于朱元璋,中央设三府(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 2、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省级政权机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形成了省、府县三级的地方机构 二、职官管理制度 1、职官的选任:学校、科目、荐举、铨选GO 2、职官的考核:考满和考察(外察和京察) 三、行政监察制度:御史台—察院(官卑而权高) 第三节 明代的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构 1、刑部 2、大理寺 三法司 3、都察院 二、地方司法机构:省(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府(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州县(申明亭)三级 三、特殊司法机构:厂、卫 四、诉讼制度的特点 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 2、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 3、禁止越诉 4、严禁诬告 5、关于案件受理方面的规定 五、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 2、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判决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3、热审 4、朝审:古代录囚制度的发展; 5、大审:明独有的审判制度,开始于明英宗; 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之人才尽于是矣。BACK 确立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历史背景 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 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BACK 明代廷杖案例 由于君主专制权力的强化,皇帝对于大臣施行体罚的“廷杖变得制度化。前代虽然也有皇帝杖责大臣的事例,但并不是经常的制度。明代自朱元璋开始,就建立起廷杖制度,明代几乎每一朝皇帝都曾对大臣施行廷杖。皇帝如果觉得有大臣冒犯自己,无须有具体罪名,就可以廷杖大臣。其一般程序是由皇帝发出“驾帖”,载明应责打大臣名单和责打数目,经刑部给事中签押登记,下令锦衣卫行刑。 锦衣卫将驾帖上开列的大臣带到皇宫前,大臣还要跪下朝宫殿叩头“谢恩”后,再解衣趴下挨打,挨打完毕还要叩头谢恩。皇帝另派东厂太监到场监刑。廷杖往往打死大臣。如正德十四年(1519),明武宗打算化名南巡,群臣纷纷劝谏。明武宗大怒,下令廷杖劝谏南巡的1 46位大臣,结果打死11人。嘉靖三年(1524),明世宗宣布尊崇自己的生父兴猷王为“皇考”,大臣纷纷上书反对,形成所谓“大礼议”风潮。明世宗为此下令廷杖134人,打死17人。还有不少廷杖事件实际是太监假借皇帝名义威吓大臣。比如天启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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