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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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市场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市场主体有多样性和广泛性,所有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能成为市场主体,但是一般的民事主体并不构成市场经济的主体的重要部分,也没有专门规范的必要,我们必须着眼于那些专门从事营利性商业行为的商事主体。这部分主体在在商法上被称为商人,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实施商行为并以其为经常职业或营业的公民和组织。 我国商事主体的范围 一类是具备下列情形的组织体: (1)从事反多次的有偿性活动,收入或利润归投资人或成员分配,并以某种方式显示出其面对不特定的人从事该活动; (2)以企业名义出现; (3)宣称以营利为目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一类是以某种方式显示出其面对不特定的人从事反复多次的有偿性活动,收入归自己所有,且用特定字号及固定场所从事该行为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体摊点、流动商贩。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从法律上对市场主体资格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对市场主体营业自由的国家干预。 1、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市场主体取得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或法人资格。 2、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3、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 由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本身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因此首先该行为受到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行政许可法是一般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 在行政许可法下,一般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受到具体法律的调整,一般的企业法人登记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适用《公司登记条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的营业登记适用具体的法律,如合伙企业适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特殊市场主体的审批许可,属于工商登记的前置程序,一般适用专门立法,如银行的设立审批适用《商业银行法》。 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的立法模式 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在公司设立上先后实行过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公司设立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公司这种市场主体设立的基本程序的不同,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自由设立主义 最早的公司设立原则,意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者的主观意愿进行。这一原则是中世纪末公司制度处于萌芽时期西方国家采用的形式,是同当时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提倡民主自由相联系的。由于公司设立过分自由,政府无法掌握各行业企业的发展状况,更无从监督,因此该原则很快即被各国所抛弃,转而实行特许设立原则。 特许设立主义 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这一原则在16至19世纪为一些西方国家所采用,如历史上著名的英国及荷兰的东印度公司都是依该原则设立的。特许设立一般是政府为保持对某行业或公司的垄断和特权而采用的一种手段,当然也包含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管制因素在内。由于该原则程序繁琐、限制过严,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使用范围相对较小。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一原则产生于16世纪,但目前仍被许多国家采用。 核准主义 行政许可主义或核准登记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后来,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学说中自由主义的逐步盛行,西方国家又逐渐放弃了这一原则,但对于部分行业的公司设立仍采用核准设立的方式。 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登记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这一原则的最大特点是公司设立手续简便,同时也减少了政府对公司设立的行政干预,因此目前为西方国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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