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规范幻灯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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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9条! 新《规范》规定竣工结算程序(总则4.8.8-4.8.14) 条文说明4.8.9中规定: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5000万元以上 4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3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2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 500万元以下 1 核对时间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与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同 新《规范》规定核对竣工结算时间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20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附有“争议评审”的内容,又是新《规范》中没有的。 20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五节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 计价表格组成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表-08~表-09)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3) 汇总表(表-02~表-07) 其他项目清单表(表-12以及表-12-1~12-8) 总说明(表-01) 措施项目清单表 (表-10~表-11) 封面(封-1~封-4)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 .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 . 5.2.5 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 5.2.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 5.2.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以及封面、总说明 5.2.2 采用统一的格式;各地可补充。 5.2.1 主要内容 条款 附录:6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一、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预留金 ●材料购置费 ●规费 ●税金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 ●暂列金额 ●暂估价 ●规费 ●税金 非竞争性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综合单价 ●零星工作项目单价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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