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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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的基本内容: 一、母婴保健法概述 二、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三、母婴保健机构的法律规定 四、母婴保健法律内容 五、法律责任 一、 概 述 母婴保健法概念 母婴保健法指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在保障和促进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母婴保健工作的立法情况 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5年6月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卫生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我国建立起了初步完善的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世界各国母婴保健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此有着全国性的立法,如日本的《优生保护法》,韩国的《母子保健法》等。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条款。 1991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并向国际社会作出了“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对他们的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的庄严承诺。 1992年国务院批转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对儿童保健工作提出了10项具体指标。 二、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婚前保健 孕前保健 孕产期保健 医学技术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重要性 基本人权——生存权、生育权、健康权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权、健康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生育健康的后代是每对夫妇、每个家庭以至每个民族的共同愿望 评价社会经济发展的卫生指标 ——AI、MMR、IMR、U5M 《母婴保健法》 共7章39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实施办法》 共8章4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三、母婴保健机构的法律规定 承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有关医疗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指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检测和技术指导;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 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条件: 第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第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服务基本标准》; 第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制度。 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由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其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发放,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则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 四、母婴保健法律内容 婚前保健的法律规定 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有:(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会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范围: (1)严重遗传病。(2)指定遗传病。主要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3)有关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它重型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 重度智力低下 假性肥大型肌营养不良 产前检查与医学意见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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