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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代理 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 刑事诉讼中代理的种类: 1.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时间: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与公诉人的关系? (3)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 被害人的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权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 《解释》第49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规则》第325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代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解释》第4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5条、323条、324条作了规定,套用辩护人调查取证的规定,显得非常荒谬。 应当赋予代理律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取消代理律师调查取证需要经法院和检察院许可的规定。 *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 能否向法庭提供证据? * 2.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享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第七章 回避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回避的概念: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 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 回避的种类(法律规定)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度。 *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 回避人员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以上4点均由28条规定)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委托人(29条) 6.已经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或审判的 *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决定权限 参与侦查活动、检察活动、审判活动的办案人员,由自己所在部门的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Notice:与民事诉讼比较 公安机关负责人及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 回避决定的效果 一旦提出了回避申请,被申请回避的相关人员应当停止相应的诉讼活动;但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回避决定一旦作出,被决定回避的人应当立即退出诉讼活动。该人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决定。 * 新刑事诉讼法对有权申请回避主体的扩张 原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主体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新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新增条款) *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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