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律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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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概要 六十年来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1. 起步。建国初期到1956年12月,为行政法制建设起步阶段。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中国走向法治奠定了基础,开辟了广阔前景。为了保证政府履行其社会组织管理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开始制定和颁布了一批行政管理法律制度。据统计,从1949年10月到1956年12月,以《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基础,国家共颁布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共829项,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制度,奠定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初步基础。   2. 停滞和倒退。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为行政法制建设停滞和倒退阶段。1958年我国颁布行政法律法规147件,1960年即剧减为50件,1966年仅有8件。而1966年4月至1976年10月,仅有1975年1月的1件。(《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的报告》【1975年1月1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报告,1月17日通过】 ---张春桥?)可以说,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数十年内基本上没有行政法的实践,更未形成和确立行政法的概念和观念。 3. 恢复和重建。从197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9年,为行政法制建设恢复和重建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和基本任务,补充完善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从而实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转折。1982年宪法的颁布,为随后其他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合法性基础,我国行政法制迅速走上了复兴重建之路,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行政机构进行了调整、充实和改革,极大地推动了行政法律制度的确立,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了行政权的行使,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快速发展。从1989年至1996年,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快速发展阶段。这期间,我国颁布了大量规范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1982年我国通过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但其适用的条件严格,范围有限。公民能否起诉政府机关依赖于具体单行法律的规定,对行政行为没有一般的、普遍的诉权。实际上,当时法律允许起诉的行政案件均为经济行政案件,对于非经济性行政案件,如治安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为,均不得起诉。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突破了行政案件仅限于经济行政事务的状态,将公民的诉权扩至治安行政案件,是促成行政诉讼普遍化、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完全分离以及制定一部独立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因素。1989年制定并与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演进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里程碑。它的直接意义是建立了普遍、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深远的意义是使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在此之前,虽然已经产生和确立了政府也应当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遵守法律的一般理念和原则,但基本上没有令国家行政机关守法的机制以及需要行政机关遵守的具体法律规则,其后果是行政法主要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诉讼制度的普遍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行政法单向约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状况,强化了“民告官”机制,不仅使政府守法从理论变成现实,更为重要的是拉动了以行政机关为对象、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标的行政法规则的快速发展。 在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 首先,政府守法或依法行政原则在宪法上得到确立。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与此相适应,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对政府享有批评、建议、申诉的权利,以及国家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守法或依法行政原则,这个原则是包含在更广泛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之中的。 其次,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为行政诉讼实践奠定了具体的法律基础。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自1982~1989年《行政诉讼法》通过之前,我国已有130多个法律、法规规定了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限。在这个阶段,行政诉讼寓于民事诉讼之中,并且法院尚无对行政案件的普遍管辖权。 再次,行政诉讼逐步与民事诉讼相分离。1982年以后,法院由经济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但在理论上已开始研究并强调行政案件的特殊性。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分水岭,认为治安行政案件不同于经济行政案件,不能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观点占了上风。为此,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为审理此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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