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A款)(定稿)概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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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A款 总 则 第一条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条保险责任 第条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崖崩、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龙卷风、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室内水、暖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 第条保险金额第条: 第条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龙卷风、暴风、泥石流、崖崩和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地陷以及地面以上财产遭受暴雨、洪水;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有明显、外来的撬窃痕迹的盗窃或入室抢劫,经公安部门确认后三个月未破案; (五)室内水、暖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 第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条 (一)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四条、第九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 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或地震次生灾害;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寄宿人员的违法、故意行为; (六)保险财产本身缺陷、霉烂、变质受潮、自然磨损; (七) 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裂缝、倒塌。 第十八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符合前款规定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室内财产地址变动、保险房屋租赁、抵押、出售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若本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纳预估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缴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截止事故发生日投保人累计已缴保费与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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