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与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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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与考

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与思考发布日期:2007-09-14 11:30:04   伴随着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进程的推进,我国也将由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在这一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成为现代化进程的巨大障碍,这一巨大障碍又以“三农”问题的形式凸现出来。近些年来,“三农”问题逐渐成为新闻媒体、各级政府领导、学术界等社会各界、各行各业人士关注的热点。? ??   “三农”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课题,不是几句话能够讲清楚的,考虑到土地制度是“三农”问题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而这方面的制度目前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处于探索的阶段,实践中一些成功和不成功的做法都需要做一些总结。笔者以为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与物权相关,属于民商法等私法的调整范围,而从自身的专业出发,本文着重从公法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出探讨,1?对实践经验和已有的理论成果做一些资料搜集和总结研究工作。专业知识的局限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必然影响看待和分析问题的深度、广度以及客观全面性。撰写本文纯属闲暇时间的兴趣所在,不带有任何工作任务,内容也仅代表个人观点。写作和完成时间是在2004年4月,时过一年多,已有些事过境迁,很多内容和观点需要修正,但为了与以后的写作相连续仍勉为提交,供学人参考。 ?   本文的资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1、与课题有关的书籍、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理论成果;2、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3、相关的各级政府文件和法律法规;4、参加会议和视察、调研时收集的各种文件资料;5、个体访谈和座谈。?    第一部分?土地流转与所有权制度2?背景分析 ?   “土地流转”一词广泛而频繁地出现在各级党和政府的政策文件、学术文章,以及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但从目前笔者所占有的资料来看,并没有对“土地流转”一词做出一个完整的含义界定。根据现有的关于土地流转的内容规定,笔者将它界定为土地所有权及其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入及处分)在不同主体(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转移或交换。 ?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土地流转制度一般都以财产所有权保障为前提。按照西方国家19世纪初期的民法观念,所有权制度的价值观念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所以,所有权的绝对尊重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3?19世纪晚期以来,尤其是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以后,所有权的社会性获得了承认。由于社会利益作为一种价值载体被引入所有权制度,所有权的宪政理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也即财产权的行使必须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原则在宪法上确立起来,财产权受到限制,所有权不仅仅是权利,而且还是义务。财产权从绝对的私权发展成为受到公权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的权利。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或财产,为了使与土地相关的权利义务的转移能够成立,对土地所有权的保障也经历了一个相应的历史发展过程。 ?   我国由于特殊的国情和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充分发展的历史阶段,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小农经济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走了一条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道路。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的过渡期,相应地对土地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也必然呈现出与西方国家不同甚至相反的发展思路。 ?   一、?国外的土地所有权 ?   根据主体的不同,国外的土地所有权可分为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 ?   1、私人土地所有权 ?   渊源于不同的历史传统,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原始形态又有两类:罗马型土地所有权和日尔曼型土地所有权。前者中个人主义思想居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绝对自由,严格遵循一物一权的原则,不允许一块土地上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而后者产生于中世纪的日尔曼,认为在同一块土地上并存“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上级所有权”又称“管领所有权”,指领主或地主对其土地直接享有管领、处分的权利(支配权能);“下级所有权”又称为“利用所有权”,指家臣向领主或地主缴纳一定地租,而对土地享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经济权能)。上下级土地所有权相互对应,又被称为“分割所有权”,这是一种属于“超个人”主义的团体主义所有权。 ?   近代法上的土地所有权的理念继承了罗马型个人主义土地所有权理念,表现为17世纪、18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并最终在18世纪、19世纪欧美各国的民法和宪法中确立起来。1789年法国具有宪法性质的文献《人权宣言》第2章宣布,财产权属于“人的自然和不可超越的权利”之一;第17章规定:“财产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除非以合法形式建立的公共需要明确要求,且在公共补偿获得事先支付的前提下,任何财产皆不得受到征用”。《法国民法典》第55条规定:“所有权为对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及规定所禁止使用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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