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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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防洪(潮)、排涝、灌溉、发电、送变电、供水、节水围垦(包括新建、续建、改建、除险加固、修复、配套)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农水项目和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参照执行。 ?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列入自治区计划(或自治区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工程,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   列入市、县(市、区)计划(或市、县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的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 ?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 ?   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并列入投资计划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 ?   新开工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法人或其代建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工并进入建设实施阶段。 ?   第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适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   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并投产后,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投资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当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公益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按照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协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选择应当依法进行。 ?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能随意更改和增加建设内容。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申报领取施工许可证,事前必须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一)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施工安全措施已经制定,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已经到位。 ?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   (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已经依法选定,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也已签订。 ?   (四)施工单位已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   (五)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即供电、供水、道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 ?   (六)散装水泥的数量已经核定,并已缴纳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七)已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   (八)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   (九)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单位,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财务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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