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期末入案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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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 期末入案例

导入案例 【案例1-1】刘先生是一位大学老师,每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同时,年终还有一笔科研奖励收入24000元,学校财务处允许老师可以选择将科研奖励收入作为年终奖发放,也可以选择将科研奖励收入分摊到下一年度作为每个月工资收入发放,请问刘先生该如何筹划有利? 案例解析: 如果刘先生选择将科研奖励收入作为年终奖扣缴个人所得税,则刘先生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12=540(元) 由于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是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执行,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刘先生科研奖励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400-105=2295(元) 刘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40+2295=2835(元) 如果刘生先选择将科研奖励收入24000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则每月增加工资收入2000元,加上正常工资收入5000元,合计每月工资为7000元,那么需扣缴个人所得税=[(7000-3500)×10%-105]×12=2940(元) 因此,刘先生选择将科研奖励平均分配到每个月发放全年可以节税105元。 案例思考: 这个案例之所以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最根本的原因是两个方面:其一税法中存在对工资收入和年终奖收入征税计算方式上的差异;其二工资性收入和年终奖收入转化的可变通性。作为高校教师,严格意义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年终奖,但是作为科研奖励它又具备年终奖的特点,因为科研成果肯定是一年中努力工作的结果,所以,科研奖励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变 通性,既可以平均到下一年度每月的工资收入中发放,也可以年底一次性作为年终奖发放。实际上,所有的税收筹划案例都具有这两个特点,即税法的差异性和纳税人的可变通性。 【案例2-1】电梯的维修保养是属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案例解析: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了解清楚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法律一般规定。按照下面筹划依据中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可以看出,维修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保养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而保养则不属于加工、修理、修配范围,因此应当缴纳营业税。当然,电梯的维修保养业务除了上述一般规定以外,还有专门的特殊规定,参见案例2-2。 【案例2-3】企业用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根据下面筹划依据中【增.细则】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五)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笔记本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需要视同销售,按照电脑对外正常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因此,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增值税负担,可以采取折扣销售的方式为每位员工配备笔记本电脑。 【案例2-5】某建材零售商销售油漆时一并提供了油漆墙壁劳务,应如何缴税? 案例解析:这属于下面筹划依据中提到的混合销售行为,而混合销售行为是依据其主营业务的流转税归属来征税。由于建材零售商店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其提供的油漆墙壁劳务所收取的劳务收入应当和油漆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案例2-8】某书店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销售一般图书外,还从事免税项目古旧图书的销售。2010年,该书店共实现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为6万元(均属于购入一般图书进项税额)。经内部核算,其中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为30万元。因财务管理原因,该书店未能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按照书店现实的情况,当年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为7万元(100×13%-6)。 案例分析:经分析,我们看到该书店经营的古旧图书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但由于企业未对该项目实行单独核算,根据下面筹划依据规定,不能免税,因此,该企业应当将免税项目和不免税项目单独核算。同样,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分开核算情况下,该书店应纳增值税=70×13%-6=3.1(万元),可以节税3.9万元。 【案例2-10】某运输企业兼营汽车配件销售,并且,配件销售量仅占采购量的20%,80%自用,销售部分需要交增值税,自用部分是否视同销售,也交增值税?如果需要视同销售,那么如何避免视同销售? 筹划安排:如果一家专门从运输的公司其购入的配件只用于运输车辆的自身维修,并不对外销售,那么其购入的配件不存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因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针对增值税的纳税人而言,对于这种运输公司的营业税纳税人不适用;但是如果运输公司购入的配件除了自身使用外,也有部分对外销售,那么,其自用的部分配件也需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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