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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卫生法概述

* * 广泛:吃的食物、饮用水的管理、健康相关产品、生存的环境、 * 综合性:调整的手段综合性,综合了民事、行政和刑法的手段 管理关系的调整运用行政法律调解手段 卫生服务关系的调整运用民法调整 也会有刑法的手段 *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医疗事故的处理 * 艾滋病全世界都在防治,良好的环境人人追求 * 卫生工作是社会性事业,比如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必须全民动员参与 * * 国家卫生监督方方面面 * 散见于各项卫生法律法规中: 1、获得医疗权 2、知情决定权:侵权责任法 * * 近40部卫生法规 * 越来越详细,近100部。 * 医患关系,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 血站、红十字会都是社会团体 如何发生卫生法律关系呢? 国家卫生行政机关要监督企事业单位等, 企事业单位也是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又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社会团体也可能是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 公民:患者、老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这都是医师的义务 * 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 法律关系保护的客体要存在、要有意义 * * 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生效日期的公布之日 * 怎样适用法律, * 食品安全法是何时生效的?2009年6月1日 起开始发挥法律效力 2008年生产了一批不合格的食品,经过消费者食用时已经是09年了,到法院审理已经是09年12月份了进入诉讼程序,那对于这个是依据哪个法律?是食品卫生法还是食品安全法? 法律有预测作用,所以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对象,也有有溯及力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已经处理过的没有溯及力,但是对没有处理过的有溯及力 *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特定人: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 * 卫生法的失效 1、新法颁布以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消失 2、新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旧法废止 《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3、试用期已过,与现行卫生政策不符 卫生法的溯及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可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卫生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生效 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效。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1、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 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我国卫生法规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特定人 3、并不及于空间效力内的所有人,而是由法规自身做出某种特殊规定。 《食品卫生法》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什么是法律?有什么直观印象?从以下特征出发认识法律: 法律的特征: 1、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两种产生方式,制定更为熟悉 3、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的内容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有暴力机关保证法律的实施,比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 卫生法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那么什么是卫生法呢? 卫生法的关键词: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体现的对象。4、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 卫生法调整哪类社会关系呢?请用最概括的词来限定下? * 卫生活动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 管理者:卫生行政部门 被管理者:1、各级各类卫生组织,比如医院、疾控中心、防疫站、红十字会、血站等。2、行业:药厂、食品生产经营厂家、化妆品等。他们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如果发生就分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发生 * 服务的提供者: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 服务的被提供者:患者和其他公民 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地位,所谓卫生服务关系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受民法调整,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可以有哪些途径?协商解决、行政部门的调解、法院诉讼等。 * 规范:通过规范人的行为作用于社会 规范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 首先具有法的一般特征:阶级性、规范性、强制性等 独特的特征: * 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 * 立法主体不一,他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具体表现为法律表现形式,他们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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