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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火灾事故保险追偿实务

仓库火灾事故追偿实务 在商业实践中,许多大型企业选择将其 在企业财产险火灾事故中,一般包含四方主体: 企业与物流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并将货物交物流公司保管。物流公司将被保险人的货物实际存放在仓储公司的仓库之中。货物在仓库中遇火灾导致受损,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进行追偿。 1、对于货,物流公司 2、保管人对于。 3、对于保管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虽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我们认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举证责任。无论如何,) H公司2011年大连某仓库火灾事故保险追偿案 2011年11月11日,Z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承租的大连仓库发生特大火灾,持续约五小时,造成12000平方米的仓库完全坍塌、库内存放的包括H电器公司在内的约八个品牌的家用电器成品及促销物料全部烧毁,火灾损失预估逾亿元。 H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企业全部房产、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向T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其中仅存货保险金额即达近数十亿元。H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产成品及促销物料的仓储和运输业务外包给国内知名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Z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由其全面负责。据估计,T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承保的H电器公司产品在火灾中损失约4000万元。基于对中伦律师团队专业水准的信任,事发当日T财产保险公司即通知律师提前介入,为现场理赔及可能的追偿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经消防主管部门调查,该起火灾不属于电路起火、亦非用火作业引起,在现场起火点检出汽油成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案属于保险事故。最终,T财产保险公司分六批将2500万元的理赔款在事发后四个月内全部向H电器公司支付完毕。 2012年7月19日,T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委托中伦律师起诉Z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负有保管义务的Z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赔付2500万元。诉讼中,代理律师整理提交了五组28项近千页的证据。经过多次庭审和庭外协商,T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与Z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由Z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T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1900余万元结案。至2013年1月,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焦点问题一:对于仓库失火Z公司是否构成保管不善。 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虽然排除了不可抗力等非保管人责任,但是也将事故原因指向了可能存在的纵火者。在这种情况下,Z公司是否构成“保管不善”将成为争议核心。中伦律师团队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最终挖掘出对Z公司不利的证据。本案Z公司所租用的仓库在单库最大占地面积、最大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分隔材料、室内消火栓配置几方面均违反国标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本案火灾蔓延、所储存货物损失的发生,构成保管不善。根据失火仓库的《消防验收意见书》,记载仓库为戊类,根据国家标准,用途应为存储不燃烧物品,而本案货物(电器)属于可燃固体,应存储在丙类仓库中。这恰恰证明了Z公司明知仓库不符合要求,仍将H公司的货物置于其中,存在严重的过错。正是因为律师团队执着、细致的调查取证,最终取得强势证据证明Z公司保管不善,为本案和解奠定了基础。 焦点问题之二:关于黑电部分的合同是否约束Z公司。 关于黑电部分的物流合同系H公司的子公司在多年前同Z公司所签订,后H公司并购了某知名电器品牌K公司,并将该物流合同的相关资产并入K公司,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转让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即须经Z公司书面同意方得有效。虽然Z公司没有书面确认该合同债务的转让,但其与H公司的子公司K公司一直按照原合同履行。Z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抗辩,认为Z公司同H公司的子公司K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T保险公司就黑电部分不得以合同为由提起追偿诉讼,应当以侵权为由另行起诉。 显然,如果Z公司的观点获得法院的认可,案件就得分为两个案件进行,会严重影响追偿效率及T公司的合法利益。代理律师经过分析合同法中关于债权及债务的转让规则,坚持认为H公司的子公司签订的黑电部分的合同因并购K公司,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已转移至K公司,而Z公司对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同意的,同意的形式就是Z公司和K公司在实际履行该黑电部分的合同。为证明该观点,代理律师多次联系H公司财务部门,查询了大量Z公司同K公司之间物流仓储费用的结算清单及发票,同所争议的黑电合同相互印证;同时,代理律师多次联系H公司的物流部门,几番努力下终于找到了Z公司同K公司的分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并确认该补充协议是对原黑电合同的细化及补充,从而有效反驳了Z公司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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