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学考试案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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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考试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题。 1.张某获得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但他平时做事较马虎。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直到下班电还没来,张某离开实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到了晚上,实验室又来了电。因没人在实验室,电炉一直烧着,最后引发火灾,烧废学校价值100多万元的设备,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2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教师。 问: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教师?说出法律依据。 答:该校可以聘用张某为教师。在《教师法》第十条中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在《教师资格条例》中第十九条也有规定教师资格丧失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硬性恶劣的。虽然,在《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均有对教师资格丧失的情况作规定,但是,案例中因为张某并没有因为犯失火罪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即丧失了教师资格。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张某具备了基本的条件,结合张某曾是一位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的情况,该校能聘用其为教师。 2.述析教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阅读下面材料加以分析:据报载,某职业技术学院200多名教师职工没有领到工资已有5个月之久,教师们多次到教育局反映,要求按月发放工资,仍然无结果。无奈,只好把教育局告上法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责令教育局限期发还所有工资,逐月足额发放。请分析法院判决之法律依据何在 答: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教师法》和《教育法》都对教师工资有明确的条款。《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其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国家行政性教育经费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对违反国家有关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工资是其劳动报酬之一,是教师养家糊口的重要来源,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地方人民政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案例中的法院判决正是依据这些条款判决某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职工胜诉的。 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请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分析之。 答:案例中的高校采取所谓的“淘汰制”使部分同学退学,实际上是剥夺了这些同学的受教育的权利。对于学生要求修改或废止,这一制度,学校管理部门却无动于衷,实际上是失职。案例中涉及学生的权利和学校作为管理部门的义务问题。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这一点在《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所享有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员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同时学生又具有获得公正评价权。案例中的高校所采取的“淘汰制”仅仅是从学生学业成绩上对学生进行“评价”,忽略了品行等其他因素,是对学生获得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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