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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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doc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与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的重要措施。2005年国家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卫生部制定了《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并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我省由于受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供水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饮水水源污染现象较为严重,含氟水、含砷水、苦咸水、污染水比较突出,全省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工作目前尚不能满足水质监管要求。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及《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1、以县级为单位依托大型集中供水工程和饮水安全管理总站(分站)建立质量控制检测室; 2、建立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 3、健全水质卫生监测体系; 4、建立监测数据信息系统、报告制度; 5、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范围为县域内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二、部门职责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卫生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实现“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方案”中提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合格率提高15%的目标任务,到2012年底,全省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合格率必须达到53%以上。 1、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已建或在建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普查,调查工程水源现状、水质净化、消毒设施配备情况,建立供水水质档案;负责建立县级水质质量控制检测室,负责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做好供水水质自检工作,提高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 2、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3、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会同水利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抽检工作。 三、工作内容 制定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确定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建立定期巡视制度。建立县级水质质量控制检测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测设备,对供水工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进行检测。收集和分析当地水性疾病相关资料,制定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达标的工作措施。 (一)水源保护 1、供水单位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水源保护的实施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在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2、地表水水源防护地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地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 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各种活动。二是地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 至下游100m 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人畜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三是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可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将取水点上游1000m 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其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 和GB3838 的有关规定,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四是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防护要求与上相同。 3、地下水水源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畜圈、粪堆和污废水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并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4、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预沉池、粗滤池及清水池外围30m 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环境。 5、供水单位应对水源保护区定期巡视,对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二)生活饮用水消毒 1、生活饮用水应消毒。供水规模大于100m3/d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采用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消毒剂。供水规模小于100 m3/d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工程可采用漂白粉、漂粉精、紫外线等消毒。消毒剂宜在滤后投加,原水中有机物和藻类较多时,可在混凝沉淀前和滤后分别投加。消毒剂与水应充分混合,其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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