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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考试规范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考试规范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华电校教〔2005〕25号 考试是高等学校公正选拔和评价人才、检查教学和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的学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查其理解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中,考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公正、公平、诚实、严谨的考风考纪,是实现以上目的的基本保证。为了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主、监考教师职责 主、监考教师认真负责地做好监考工作,是维护好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刹住作弊歪风的关键。主、监考教师在考前要加强对学生考试纪律的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到作弊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在监考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同时要严格监考,对于无视考场守则,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要严肃及时处理。 第一条 严格考场纪律,除主监考外,每个考场另行安排一至两名副监考。 第二条 监考教师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监考的教师,至少提前一天说明情况,由选派单位负责调换,并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监考教师无故不能如期到达考场者,须由其选派单位负责安排他人代替,事后查明未到原因,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监考教师至少要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熟悉考场、清点考卷、准备答题纸、了解考生人数、清擦黑板等。 第四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检查考生的身份,检查考生的学生证件与考生身份是否相同。根据学生名单,监考教师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随机指定考生的座位、贴考生姓名等)安排好考场的座位。在考场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考生隔行、隔位就座,维持良好的考场秩序。 第五条 监考教师在考前要提醒考生课桌上及课桌内不得留放书籍、笔记本、纸张、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要统一将上述物品放在指定地点,尤其是通讯设备,不允许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者,务必放到指定位置。同时要求考生检查桌面上是否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考生如发现相关内容,要主动请监考教师调换座位或者擦除。 第六条 监考教师在分发考卷前,要准确清点考生人数,准时下发考卷。 第七条 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聊天、抽烟、看书报、做考题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更不能允许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八条 监考教师不得解释题意,更不准做任何提示。 第九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时间。若确有特殊情况需改变考试时间时,应由主监考教师提前请示院系同意后报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和考场,以使考试时间一致。 第十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考场秩序,严禁考生出现违规行为。如发现考场秩序混乱,有违规情况而不及时制止,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或考试后有人举报考场纪律混乱,秩序失控,出现多人考试作弊现象的,经调查属实,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认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及时收回试卷,并检查试卷份数是否与考生数相符。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当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将其交课程所在院系或相应的教学管理部门。出现问题的考场,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将考生的试卷、作弊材料及《考场情况记录表》交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采取口试、论文等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各院系要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管理,严禁学生以其它形式作弊。 第二章 学生考场守则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守则,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诚实守信,严禁出现各类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应按考试规定的时间提前10-20分钟进入考场。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座,并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视作旷考。 第十五条 考生凭学校规定的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校内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桌子的指定位置,以便检查。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生不准在课桌内、课桌上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在考试开始前,如发现有关内容,要主动请监考教师调换座位或者擦除,否则,一律按作弊对待。 第十七条 考试时,除必要的文具和教师同意带进考场的物品之外,其它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放置,否则不发放考卷。 第十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才准予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后应马上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场内不准抽烟,不准互相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教师。 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允许旁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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