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河北省种畜禽场定验收
河北省种畜禽场鉴定验收
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搞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北省境内生产销售种畜禽的各类种畜禽场(厂、站)均按本办法鉴定验收,并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经批准新建立的各类种畜禽场,在生产经营种畜禽前60日必须向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条 申请验收的种畜禽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势高燥,布局合理,工艺科学,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二)场长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饲养人员经培训后上岗操作。
(三)种畜禽经营规模达到相应生产要求。
(四)生产管理和岗位责任明确,饲养技术先进,经营管理规范。
(五)良种登记制度严格,畜禽系谱和各类技术资料齐备。
(六)疫病监测、防疫制度健全,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疫病。
(七)引种渠道正规,质量符合标准。引入的种畜禽必须来自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或孵化场。其品种(品系、系谱)代别、数量应与证票相符。
(八)出售的种畜禽必须出具引种证明和说明其品种、品系、系谱、代别、生长发育的种畜禽卡片及防疫注射记录和检疫证明。
第五条 验收范围
(一)种猪场:省级负责验收原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基础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殖场和祖代配套系种猪场。市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猪存栏5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二元母猪繁殖场和祖代配套系种猪场。县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猪存栏50头以下的种猪场及种猪的鉴定工作。
(二)种鸡场:省级负责验收祖代蛋种鸡场、祖代肉种鸡场以及饲养规模在35000套以上、常年成年母鸡存栏20000套以上的父母代蛋种鸡场;饲养规模10000套以上、常年成年母鸡存栏5000套以上的父母代肉种鸡场及年孵化鉴别母雏200万羽以上的大型孵化场。市级负责验收饲养规模在10000--35000套、常年成年母鸡存栏5000--20000套的父母代蛋种鸡场;饲养规模5000--10000套、常年成年母鸡存栏3000--5000套的父母代肉种鸡场及年孵化鉴别母雏50--200万羽的孵化场。县级负责验收常年成年母鸡存栏2000--5000套的蛋种鸡场、1000--3000套的肉种鸡场及年孵化鉴别母雏50万羽以下的小型孵化场,对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鸡场、孵化场不予验收发证。
(三)种羊场:省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羊存栏200只以上的细毛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150只以上的绒山羊种羊场、小尾寒羊种羊场、优良品种的肉羊(绵羊、山羊)种羊场及奶山羊种羊场。市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羊存栏50--200只的细毛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50--150只的绒山羊种羊场、小尾寒羊种羊场、优良品种的肉羊(绵羊、山羊)种羊场及奶山羊种羊场。县级负责验收基础母羊存栏50只以下的种羊场及种羊的鉴定工作。
(四)种兔场:省级负责验收原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1000只以上的种兔场(其中单品种基础母兔存栏不少于250只)。市级负责验收基础母兔存栏300--1000只的种兔场(其中单品种基础母兔存栏不少于120只)。县级负责验收基础母兔存栏300只以下的优种种兔场(其中单品种基础母兔存栏不少于50只)。
第六条 申请验收的种畜禽场必须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品种、代次、规模、引种证明、基础设施、技术材料、人员结构、疫病防治、经营管理等)。
第七条 负责验收的畜牧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审查,1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受理后60天内组织验收。
第八条 种畜禽场验收工作由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吸收畜牧技术推广、科研及教学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省级验收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2-3名专家会同所在市畜牧主管部门根据一定条件推荐2名专家由省选定1人共同组成;市级验收组由省畜牧主管部门指定1名专家参加,其余组成人员由所在市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县级验收组由市畜牧主管部门指定1名专家参加,其余人员由所在县畜牧主管部门自定。
第九条 鉴定验收程序
(一)现场验收:验收组首先听取被验收种畜禽场的情况介绍,然后根据各类种畜禽的验收标准进行资料审查、考察现场,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二)采血化验:验收组根据当地传染病的发病情况,按验收标准采集相应比例血样进行检测化验。省级验收的种畜禽场由省畜牧兽医站负责化验,市级验收的种畜禽场根据本市兽医化验室仪器设备情况自定,县级验收的种畜禽场必须由市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