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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 ??更新时间:2007-3-2??阅读:1682次?? ]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所说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犯国家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另外,还包括除上述所说的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包括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犯计划生育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排污超标罚款、交通违章超标罚款等等,都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允许扣除。因为对纳税人来说虽然遭受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得到了补偿,纳税人实际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应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七、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上述(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摘自国税发[1997]191号)   八、职工宿舍修理费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摘自国税函[1996]673号)   九、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一)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和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摘自国税发[1998]201号)   (二)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三)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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