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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计划: 本课程共学时,分为17周讲授,每周2学时。 教学目标: 民法由总论和分论组成,总论主要介绍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理论问题;分论主要介绍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及民事法律责任等具体法律制度内容。 本课程是非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将重点讲述民法总论和人身权法律规定。希望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有一个基本了解,能初步运用所学理论解决简单的民事法律问题。 (一)人身与人身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 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 如: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特定人的自身不可分离 3、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 思考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 、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 、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A、都是无偿的 B、都是有偿的 C 、一般是有偿的 D 、一般是无偿的 *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lvile) 。古罗马的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jus gentiun) 而言的。市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后世学者称市民法为民法的语源,称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 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 专指系统编篡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实质上的民法: 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一)财产与财产关系 财产: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以支配的事物。 有形财产:物—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等 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 务内容的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生产、消费中人们之间的关系(静态)--物权 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动态)--债权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 3、以实现主体私利为目的 4、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是经济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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