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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一、申报原则
落实《关于财政支持稳定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粤财预〔2014〕128号),支持物联网产业基地、技术孵化中心、应用服务平台等的建设及物联网智慧应用,提高物联网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高端发展,培育新型业态,促进经济增长。
二、申报领域及范围
领域一:物联网示范基地建设(股权投资)
1. 项目目标
通过建设提升物联网示范基地,提升招商引资能力,形成物联网高端产业集聚优势,带动产业规模拓展和新业态培育发展。
2. 项目内容
支持物联网产业实体基地(园区)建设,由当地政府专门规划出一定规模的土地面积,或者在原有园区内规划出一定规模土地面积发展物联网产业专业化基地(园区)。基地要求物联网产业聚集度高,行业带动能力与提升作用强,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区域资源集中,实施基础条件良好。
3.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所得税的经独立企(事)业法人委托授权的分支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建设和管理物联网产业基地或受当地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委托承担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园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成立。
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在珠三角地区的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在非珠三角地区的不低于600万元。
(2)申报主体所在基地(园区)2013年物联网业务收入:珠三角地区入园企业物联网业务总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非珠三角地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基地(园区)内已有物联网企业数不低于家,入驻国际和全国知名物联网企业的基地优先考虑。
(4)申报主体财务状况健康(2013年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资金的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5)基地(园区)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验收指标包括每年实现的入园企业数、基地(园区)产值、税收、公共服务建设水平和上述指标相比2013年的增长率等内容。
(6)财政资金全部用于园区项目发展和市场运营推广活动支出。
4. 项目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内,基地(园区)产业规模、产业增长速度和年度项目绩效明显提升。
5. 申请资金额度
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领域二:物联网技术创新孵化中心建设
1. 项目目标
通过支持物联网技术创新孵化中心建设,突破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我省物联网制造和智慧服务技术创新,引领全国物联网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2. 项目内容
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及高校科研机构,围绕突破物联网关键和共性技术,发展相关设备终端、技术服务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发展移动互联网创新创业,提升智能终端制造和物联网服务核心竞争力。中心要求具有高层次研发团队和高端科研设备,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和专利,在物联网专项领域具有引领作用。
3.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或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所得税的经独立企(事)业法人委托授权的分支机构。
(2)企业作为主申报单位的,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2012年和2013年利润之和为正。
事业单位和机构作为主申报单位的,要求其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资金已经落实到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作为次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3)主申报单位财务状况健康(2013年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资金的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4)申报单位科研实力突出、技术产业化基础良好,运营模式可行,市场前景较优,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求体现在主要财务指标的增长和改善),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5)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
(6)财政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研发和市场运营推广活动支出。
4. 项目实施期限
不超过3年。在项目实施期内,中心的技术研发和孵化能力明显提升,需突破若干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技术孵化和产业化(即完成产品或服务研发,并正式投放市场),且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5. 申请额度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3,不超过人民币00万元。
领域三:物联网应用服务平台建设
1. 项目目标
通过建设物联网应用服务平台,带动和支撑行业物联网技术应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 项目内容
支持骨干企业及行业服务事业单位,建设提升支撑行业或区域应用的物联网应用服务平台,发展RFID智能化、国际空港物流、物联网标识管理和检测认证、物品溯源与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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