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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及其法律适用
“监制”及其法律适用
上海大盈律师事务所 李长宝 律师
这应该是个很奇怪的现象
笔者尚不清楚最早多用于电影工业、词性为名词的“监制”、指称代表制片人或制片公司,负责摄制组支出预算、拍摄计划等行政、运营管理事务的“监制”角色是如何招致企业的青睐而被泛化使用于产品或产品标签上的?但至少,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使用的“监制”一词应可作两种理解,其一,监督制造;其二,履行监督制造职责的人,在此,为作区分及表述清楚,笔者称其为“监制人”。
据笔者查询,“监制”一词虽不频繁但的确曾出现于我国部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 ,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1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标价方式监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杭价检〔2005〕230号)监制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要求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特点,按照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方式即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中也不难看出,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论该委托方是否为“有证企业”,将委托方的名称、地址标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都是强制性要求,如果委托方本身是“有证企业”,产品或其包装上甚至可以不标注受托企业信息。此规定意味着,委托方(监制人)实际上是产品质量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而且,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独家经销法律关系中的“监制人”
实践中,独家经销商出于市场推广或其他考虑,有时会将自己标识为产品监制(人),或者同时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自己的商标。一定程度上讲,此种标注客观上会有助于独家经销商借助产品赢得市场声誉,提高下级经销商对其的认知和认可度,便于市场开发及推广,但俗语有言
二零一一年七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1 /NewLaw2002/SLC/SLC.asp?Db chlGid 34699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 /newlaw2002/slc/slc.asp?db chlgid 3747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集中监制、分级供应的实施意见/NewLaw2002/SLC/SLC.asp?Db larGid 1座机电话号码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标价方式监制工作的通知(浙价检〔2004〕186号)/NewLaw2002/SLC/SLC.asp?Db larGid 1座机电话号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27日 国质检〔2001〕41号)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从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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