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宪草”与47年民国宪法对比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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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宪草”与47年民国宪法对比之分析

注: 你说,风起的时候我们还要一起走过。如果我的白裙子会说话,你猜错它会说些什么。爱情如 果这般纯白。亲爱的,你猜我该是多么欣喜。 “五五宪草”与47年民国宪法对比之分析 “五五宪草”和47年民国宪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比较重要的两部宪法。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要真正在象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众自由基础和法治精神的国家完全实施宪法内容,从理论到实践都有着巨大的困难,所以,本文不打算讨论该宪法具体实践的问题,而只是比较一下两部宪法有什么不同和他们各自体现的法治精神的特点。他们各自的法治精神的特点主要通过国民代表大会、总统及行政院、立法院等的权力关系来体现,故本文主要看看两部宪法体现的国民大会、总统行政院及立法院权力关系的不同。 关于国民大会:五五宪草第三章阐述国民大会:主要规定了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各地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任期,国民大会召开时间及国民大会的职权等。五五宪草关于国民代表大会规定的特点为:其一、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由于中华民国从28年建立以来一直处于南征北战之中,少有时间来进行宪政建设,所以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多是采用间接保障制度,其中很多有关条文都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规定。但是,既然宪法是最高法律,那用其它法律来限制人民的权利是否合法呢?这样又置宪法于何地?当然,有法不依是中国自古以来到现在都存在的老毛病,如何克服至今未找到答案。但令人欣慰的是,至少五五宪草规定了人民的若干权利,并且认为这些权利不能随意遭受侵犯,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来历史的进步。其二、行使政权之国民大会:孙中山仿照欧美提出五权宪法,主要认为其三全宪法不能彻底保证人民的权利。从来提出了权能分开的理论。五五宪草给予国民大会的权力不能说不多,不能说不大,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民大会职权如下:一,选举总统、副总统,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二,罢免总统、副总统,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三,创制法律;四,复决法律;五,修改宪法;六,宪法赋予之其他职权。从这条我们可以看出,国民大会的权力是非常大的,国家重要领导成员都需要国民大会来决定,国家法律也需要他们来制定,而且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也需其制定并修改。如果我们在实施中能充分利用国民大会的职能,相信建立一个民主政府未必是不可以的。其三:总统虽贵为国家元首,但是其个人的权力仍需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督。关于总统这节,对总统行使的权利都有“依法”字样,这充分说明宪法规定总统不能随心所欲的发布命令,更改法律,而必须按照法律来办事。即使遇有重大紧急事变或国家经济上重大变故,总统经行政会议议决可以发布紧急命令作为必要之部署,但是也必须在发布命令三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参见第四十四条)。然,当时国家未稳,全国各地烽火缭绕,列强虎视眈眈,国家危急之事频频,如有总统,则不可避免经常会紧急处置,经常如此,总统的权力必然扩大。所以,真正的民主生活是不可能在局势纷扰困难的情况下产生的,在狼烟四起的周边环境下,我们首先需要的是生存,然后才使民主建设,即使美国,在二战期间也颁布一些列的法律限制一些民主权利,所以,五五宪草这样民主的宪法在国家危亡,全国人民希望力量集中、意志集中的情况下,必然不可能彻底施行。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否认这个宪法在宪政运动中的重大历史作用。 中华民国宪法与之相比,在宪法第三章专门阐述国民大会,这章与五五宪草有区别之处甚多:国民大会的开会日期有着明显的不同。五五宪草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民大会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会期一月,必要时得延长一月,国民大会经五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得自行召集临时国民大会,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而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召集之。第三十条,国民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一、依本宪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补选总统、副总统时。二、依监察院之决议,对于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时。三、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时。四、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召集时。国民大会临时会,如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应召集时,由立法院院长通告集会。依第三款或第四款应召集时,由总统召集之。一、选举总统、副总统 二、罢免总统、副总统三、修改宪法四、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关于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规定外,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行政院依下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对于立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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