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商法new.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本科生商法new.ppt

3、更多的大陆法国家基于折衷主义立场。对商行为概念的概括采取客观与主观双重标准:商行为概念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的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性活动,即主观商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一)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 (二)商行为原则上是某种营业性行为,它表明主体至少在一段期间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具有营业性或职业性; (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1、双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例如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购销行为,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买卖行为。一般来说,对于双方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多无争议。 2、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学说中又称之为“混合交易”行为。例如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行为,银行与顾客之间存贷行为,运输商与旅客之间的交易行为等。 《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均规定:当事人一方所为行为是商行为时,对双方适用商法。在当事人一方为数人的场合,其中一人所为行为是商行为时,对其全体适用商法。 法国和英美等国的法律则认为:单方商行为本质上是商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之结合,因此商法中的诸多规定仅应适用于商人一方当事人而不适用于非商人一方当事人。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这就是说,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其判断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 根据国外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相对商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性质具有相对性和条件性。此类行为并非当然具有商行为性质,只有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符合法定条件时,该行为方构成商行为,并适用商法的规则;而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其行为仅构成一般民事活动,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例如,按照《日本商法典》第502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作为营业而进行时,为商行为。但专以取得工资为目的而从事制造或付出劳务者的行为不在此限。(1)为进行出租而有偿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或者以出租其取得或承租的动产或不动产为目的的行为;(2)有关为他人制造或加工的行为;(3)有关电力或煤气供应的行为;(4)有关运送的行为;…… (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传统商法学者多强调基本商行为的“直接媒介商品交易”之属性。认为基本商行为仅局限于基本商事营业领域内,故又称之为“买卖商行为”,“固有商行为”。 现代商法学者多强调基本商行为的直接营利性内容,认为在专业分工极度发展的社会中,任何商事营业内均存在具有直接营利内容的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其营利的附属商行为。 2、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它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传统商法理论中有称附属商行为为“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商行为,认为仓储、运送、广告、服务等行为均为附属商行为。 现代商法理论则认为:附属商行为仅仅相对于基本商行为而存在,在商事概念不断扩展的社会中,任何商事营业范围内都存在有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例如,对于买卖而言,其销售营业为基本商行为,而其辅助性运送和仓储则为附属商行为;而对于承运商而言,其运送营业为基本商行为,而其原材料购买则为附属商行为。 (四)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1、纯然商行为又称“完全商行为”、“固有商行为”,它是指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的商行为。主要包括商主体实施的营利性行为或虽然不是商主体实施,但是经商法典列举认可的行为。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都属于纯然商行为。 依据商法的基本理论,许多商行为不需要通过司法推定或事实推定来确认。如票据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都属此类。毫无疑问,纯然商行为当然适用商法进行规制。 2、 推定商行为是指这种行为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确认其性质,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或通过事实的推定方可确认其行为的性质。和纯然商行为相对应,国内学者又将其界定为“准商行为”、“非完全商行为”。 推定商行为往往与商主体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具有间接的联系,通常包括商人通过非商人所为的行为,商人在商行为能力范围外从事的与营业有重大关系的行为或法律没有列举,但具有营利性的营业行为等。 如非商人为商人的营

文档评论(0)

xinshengwencai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311233133000002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