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析《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 魏求月 摘要:《法律适用法》的出台,第一次把强制性规范制度正式纳入到了成文法规定中。但是,第4条中的“强制性规范制度”既不属于纯粹的“私法”,也不属于纯粹的“国际法”。而且,在我国,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不论是间接适用方式还是直接适用方式,第三国强制性规范都暂时不存在适用上的可能性。该法第4条可以与法律规避制度起到相同的作用,而且操作简便,因此,该法没有将法律规避制度纳入其中是合理的。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 公共秩序 法律规避 直接适用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徐东根教授在《国际私法趋势论》一书中认为,强制性规范的调整对象是那些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为了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利益而必须遵守的法律。 肖永平教授在《肖永平论冲突法》中认为,强制性规范仅仅是必须直接适用于跨国案件的国内实体法规则。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这个问题也多有论述,比如柯泽东教授。他将强制性规范作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他认为,强制性规定是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中明文规定的强行性法律,通常是一国为了达到政治、经济或社会安全目的而制定的那些强制性规范。 随着我国学者对这一理论的探讨越来越多、越来越充分,使强制性规范理论日渐成熟起来。 综合以上学者的论述,我们可以肯定强制性规范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方面,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都是适用于涉外案件的实体法规范,不问该实体法规范是由一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还是由国际组织制定,也不问该实体法规范是直接适用还是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另一方面,目的因素,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都是为了维护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因为这些利益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而赋予了这些规范以强制性。相比共识,对于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更多的是争议。强制性规范的内容真的是纯粹的国际私法的内容吗?强制性规范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二者在目的上存在很大的重合,又怎样对二者进行区分呢?强制性规范的范围除了法院地法、在法院地直接适用或经冲突规范指引适用的国际条约,是否还包括外国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呢?最后,《法律适用法》最终也没有将具有相似目的的法律规避制度纳入其中,这样做合理吗?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强制性规范的不纯粹性 所谓“强制性规范”的说法,无非是强调规范的目的性和适用方式上的直接适用性,因此,笔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与学者们所探讨的“直接适用的法” 的概念别无二致。多数学者在国际私法的框架下探讨强制性规范,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所属关系的认定,只是从强制性规范的部分适用方法上来讲的,也就是说,某些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不需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但是,从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和其他适用方法上来说,其并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甚至既不属于“国际”范畴,也不属于“私法”范畴。 从适用方法上分析,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无非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单边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的国内专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民商事实体法规范。另一种是各个国家国内法中属于管理国际经济关系的、管理关系的实体法规范,而这显然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种管理性的实体法规范,在法院地国领域内,即使不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也能够直接适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强制性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尤其是“私法”的范畴具有不纯粹性。具体到我国,宪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也具有强制法的性质。 传统的国内民法,将民事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中又分为管理型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有学者将国内民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和国际私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做了区别分析, 但是,这些区别无非只涉及到适用上的区别,内容上的区别不大或者说根本上难以区分,从这个意义讲,把强制性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尤其是“国际”范畴也具有不纯粹性。但是,虽然难以将国内民商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和国际民商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做泾渭分明的区分,也不能忽视二者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内容上有交叉,又有各自的规范。比如,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就不是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但笔者认为,想要找到纯粹属于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而不属于国内民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的强制性规范,似乎是不可能的,除非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民商事法律原则,比如公平原则,但是,这种区分既容易与公共秩序制度中的客体发生重合,又混淆了规则和原则的区别。 二、《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强制性规范的范围及其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4条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从条文来看只包括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而不包括其他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或者国际法中所确立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