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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1章东华三院条例三
第1051章 东华三院条例本条例旨在废除并取代《东华医院条例》*。 6.总理的选举 (1)总理须在周年会员大会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出。 (2)每名总理职位的候选人均须为顾问局认为是深受香港华人尊敬的人。 (3)在周年会员大会前,主席须向所有有表决权的会员发出不少于21天的事先书面通知,邀请他们提名人选出任总理,并将所建议的获提名人的姓名呈交,供顾问局考虑。 (4)出任总理人选的提名须在周年会员大会不少于14天前交付秘书。 (5)获如此提名的人,如经顾问局批准,以及在周年会员大会上获提议和经和议作为总理职位的候选人,即为总理职位的候选人。 7.总理任期 (1)除第(2)节另有规定外,总理的任期为1年,由4月1日起计;如他们在该日期之后获选,则任期至获选之后的4月1日为止。 (2)如下一年度的总理选举并未在3月31日当日或之前完成,则于该日在任的总理须继续留任,直至其继任人选出为止。 8.董事局的临时空缺 (1)如有任何总理去世、辞职或变得不能再履行职务,余下的各总理或其中的过半数有权选出符合第6段条文下的资格的人,于该总理的剩余任期内填补该空缺。 (2)如发觉余下的各总理办理上述事情并非切实可行,或如余下的各总理没有行使他们的权力办理上述事情,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一名临时总理行事,直至下一周年会员大会为止。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9.总理可再度获选 总理有资格再度获选。 10.没有再度获选的总理 任何总理如没有再度获选,则在下一年度称为“协理”(Hip Li),并有权出席董事局该下一年度的所有会议,而在该等会议上有权参与讨论,但无权表决。 11.主席的选举 某年度的总理选出后,各总理须尽快互选一名主席,而如此获选的人须是在紧接该年度之前的1年或更长的时间内出任副主席一职的总理,但如没有如此的总理备选,则不在此限。 12.副主席的选举 (1)紧接主席选出后,各总理须互选不少于3名而不多于5名的副主席,按其获选的先后次序,分别出任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第三副主席、第四副主席(如有的话)及第五副主席(如有的话)。 (由1975年第64号法律公告代替) (2)任何人如未曾在以往任何一个年度内出任总理,则无资格获选为副主席,但如没有前任总理备选,则不在此限。 13.主席及副主席的选举程序 (1)卸任主席或有权在主席不出席周年会员大会时主持周年会员大会的人,须主持根据第11及12段举行的选举。 (2)在主席或副主席的选举中,如有2名或多于2名的候选人获得均等的票数,则会议的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14.主席职位的临时空缺 如主席于任何时间去世、辞职、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在,第一副主席即出任主席,而第二副主席及第三副主席则分别出任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直至根据第15段举行选举为止。 15.为填补主席或副主席职位的临时空缺的选举 (1)如─ (a)主席或任何副主席去世、辞职、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在;或 (b)由于其他因由以致主席或任何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董事局可选出一名总理出任主席或上述的副主席(视属何情况而定),任期可以是暂时出任或是该主席或该副主席的剩余任期。 (2)任何上述选举须由一名顾问局成员主持。 16.董事局须营运法团 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董事局概括而言具有全面的权力及权限以管治法团,并就与管理法团事务和实现法团宗旨相关的一切任何事宜作出指示及决定,以及根据董事局不时订立的规例,监管和营运法团所掌管的医院、护养院、学校及其他机构。 17.董事局会议的法定人数及程序 (1)董事局的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在任总理人数的三分之一,而在任总理人数如非3的倍数,法定人数则为最接近三分之一的人数。 (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代替) (2)在董事局的任何会议上,每项问题均须藉出席的总理的过半数票取决,如票数均等,会议的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18.(由1992年第84号第19条废除) 19.顾问局 (1)顾问局须继续存在,其职责是就影响法团或其管理的任何事宜向总理提供意见,以及对任何总理按照政府与法团之间的协议而提出的上诉作出考虑。 (2)顾问局须由不多于14人组成,下述的人是当然成员─ (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修订) (a)民政事务局局长,由他出任主席; (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aa)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增补。由1983年第1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b)由行政会议成员(官方议员除外)互选提名的人1名; (由1987年第67号第2条代替。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c)由立法会议员互选提名的人1名; (由1987年第67号第2条代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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