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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于乐”与“寓于教”的辩证思考

“寓教于乐”与“寓乐于教”的辩证思考 ——兼论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是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必须全面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发展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激发文化创作生产活力,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我们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才能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属性,从而找到通往目标的基本路径。 笔者认为,对于文艺工作者而言“寓教于乐”与“寓乐于教”既是思想方法又是工作方法。掌握了它,就像是找到了过河时的“桥”或“船”,就可以顺利抵达理想的彼岸。 一 当前,文艺工作者在文艺宣传、教育、服务方面,应当坚持“寓教于乐”与“寓乐于教”的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 “教”是文艺工作者的使命,这是不言而喻的。毋庸讳言,近年来,我们在运用“教”时,显得方法单一、陈旧、不合时宜;在内容的表现方面依然存在“高、大、全”“假、大、空”的现象。这种状况不改变,就很难使文艺工作有的放矢。因此,“教”必须摆脱僵死的、生硬的、一成不变的老方式,而应当在传统“教”的基础上,借鉴现代多元的“教”的方式。做到实现手段与表现形式的创新。譬如,廉政教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如何让人们在这个严肃的课题面前做到“寓乐于教”,是摆在文艺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去年,河北省文化厅与邯郸武安平调落子团就注意在挖掘成语典故“黄粱一梦”上做文章,对艺术表现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集传统戏曲,现代舞蹈,杂技,魔术,现代声、光、电技术于一体,精心打造了一台舞台魔幻剧《黄粱梦》。作品一经推出,在河北、北京等地演出多场,引起强烈反响,使人民群众在尽享其“乐”中,感到了“教”,成为一部反腐倡廉的活教材。 二 文艺工作者首先是一个教育者,言为人师,行为世范,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所以,文艺工作者要正确运用“寓教于乐”与“寓乐于教”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处理好“教”与“乐”的关系。“寓教于乐”与“寓乐于教”既是文艺理论的基本原则,又是文艺创作的指导思想,更是文艺活动的实现形式。 “寓乐于教”把目的性与实践性结合起来,把满足人民群众的身心愉悦作为教育的目的,把教育的理念方式作为观众喜闻乐见的最佳表达方式,使教育形式与内容相统一,出发点和落脚点相吻合,达到知与行高度一致。 “教”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乐”既是形式,又是内容。“教”既是动机,又是效果;“乐”既是载体,又是过程。 “寓”检验我们的思维能力,“于”检验我们的工作能力;“寓”是一个运筹、谋划、策划的过程,“于”是一个参与、运用、实践的过程。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教”是目的,反映到文艺工作中,就是让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得到满足,思想境界得到升华;“乐”是手段,反映到文艺工作中,就是运用丰富多彩的文艺形式,譬如舞蹈、杂技、交响乐、戏曲等等。在“寓乐于教”的过程中,“教”是手段,即对核心价值观和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的精神文明的宣传;“乐”是目的,即人们在“教”的过程中享受到深层次愉悦。 我们要学会把手段、路径、目的、效果更好地统一起来,这就是二者的同一性。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寓教于乐”是把“教”的要求做为重点,需把握好“教”的方式,使之融于“乐”的目的性要求之中;“寓乐于教”是把“乐”作为首要的问题,把“乐”的本质性、目的性要求,体现在“教”的形式要求上来。 由此,要做到“寓教于乐”和“寓乐于教”,就要求我们根据不同目的和对象采取更为有效的艺术形式来表现实质性的教育内容。 文艺品种是表现、是形式,文艺活动是宣传的渠道,文艺创作是实践的过程,文艺享受则是“教”与“乐”的共同目的。文艺工作者的责任就是把党和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紧密结合,并通过丰富多彩的文艺形式表现出来,宣传出去,使人民群众得到美好的艺术享受。文艺工作者在具体的实践中,是选择“寓教于乐”,还是“寓乐于教”,就应当因地、因时、因事而异。 “寓教于乐”是把“教”的理论充分融入到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当中,通过潜移默化,达到“润物细无声”的目的。这种方式是当前文艺工作的主要实现形式,既能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又能达到陶冶情操、净化心灵、和谐社会的目的,应当大力倡导。“寓乐于教”则是把观众的兴趣点引导到教育或宣传的主题上来,让观众在接受“教”的同时,享受获得新知的快乐,使观众觉得接受“教”是一件无比愉快的事情。 “寓乐于教”必须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注重“教”的方式、方法,避免刻板、生硬、教条地说教,而是强调主动性、互动性、参与性、和谐性,达到“乐”与“教”互动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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