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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避税”:收入购买团体保险合同、国债…… “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偷税”是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漏税”则是无意发生的漏缴行为。“抗税”;“骗税”;“合法避税”。 * 1.新保险法首先规定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随之转让,即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李先生的汽车投保了商业车险,可该保险还没到期,李先生就把汽车卖给了陈先生,陈先生买过去不到两个月就出了车祸。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了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 为平衡保险人的利益,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若投保人提出保险标的变更申请,而保险人超过30日还没批改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 合同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或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 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 (2)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 (3)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 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 *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李阿姨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完全合情合理。 其次,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 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李阿姨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 给经济困难的保单所有人提供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 保险不能通过补偿获得额外利益。 * 安全 * 案例评析 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投保程序应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也可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在案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 变更的原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包括: ①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 ②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如保险标的的承包人、租赁人因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 ③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新旧《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规定的比较 旧《保险法》 新《保险法》 第43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要点:保险合同的权力和义务不能自动转移。 第49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退还部分保费)。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本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要点:保险合同的权力和义务可以自动转移,但危险程度增加除外。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下列情形: 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 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案例 李阿姨早年丧夫,含辛茹苦将儿女抚养成人。李阿姨给自己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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