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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發揮教育應有功能----從教訓輔三合一輔導-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PAGE PAGE \* MERGEFORMAT12 子題3:「教師專業自主與學生學習權益」導讀資料 撰稿者:傅木龍博士 教育乃百年樹人工程,教育的成效,影響個人的生涯發展,更關係著國家的進步與繁榮。教育的本質就是要促進學生身心靈健全發展,習得生活應有知能並勇敢面對自己、接納自己、真實地做自己,進而發揮所長,過快樂且有意義的生活。因此,教育是價值傳承、價值創造,更是一種感動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涉及【教與學】的師生關係,一方面教師本於教育專業引導學生、啟迪學生;同時,在專業的基礎中,根據教育理念與學生身心發展秉諸多元、彈性的方法協助學生適性發展。另一方面,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經由同儕觀摩、師生互動所激盪的議題與發現,也將促使教師能不斷在專業上精進與發展,讓【教學相長】的價值深耕在教育過程中,因此,傳統【上對下】的師生關係,也逐漸轉化為【互為主體】的關係。 在師生互為主體的關係中,教師扮演教導與啟迪的重要角色,學生則是學習與發展的主體,兩者間如何善盡其責、相輔相成,讓教與學在一體的兩面中和諧互動,彼此獲益成長,是我們必須深思與努力的課題。因而【教師專業自主】與【學生學習權益】乃當前教育所應關注與討論的重要議題,以下分述之。 壹、教師專業自主 一、教師專業自主的意涵 【專業】(profession)一詞,與一般依例而無須高深學理且靠特殊訓練即可從事之【職業】(occupation)或【行業】(trade)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專業係指具備專門的學識能力,並能獨立執行職務且有犧牲奉獻、服務精神的行業;更進一步來說,專業係具有長期、專門、系統的教育歷程,成立專業性的組織,並應依其專業需求與發展,持續在職進修,且能遵守專業倫理信條,以服務社會、得到社會的認可與尊重。從教師的職前培育、在職進修、服務的內涵與性質、專業組織及專業倫理等,教師已屬專業的範疇。 自主(autonomy)係指具有獨立思考、自我決定和自我發的性質或情境,屬於個人或團體的自由意志。因此,個人自主乃是個人能依工作目標及生涯發展,在自我思考、自我抉擇、自我管理且不受外在壓力或干擾中達到自我實踐;而團體自主則是團體可依其規範,獨立自主的處理團體內事務,不受其他團體或外力的干擾或控制。 綜上,【專業自主】係指專業人員或專業團體,在其專業規範下,能依其專業知能,對其任務或工作,享有專業判斷,自由執行,不受非專業成員的干預。教師是教育專業人員,依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享有專業自主權,因此,【教師專業自主】係指教師在相關法令及專業規範內,本諸專門知識、教育專業知能對教學、學校或組織的決策與任務,享有專業的判斷及自由的執行,不受他人或非教師專業成員的干預。就個人言,教師依其專業知能從事教學有關工作時,能自由作決定,不受他人干擾或控制。就組織言,由教師所組成的專業團體,應有權決定會員的資格與職業的標準。 二、教師專業自主權之範疇 依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因此,教師在教學及輔導學生之專業權概可包含:(一)講授自由權:教學地點、場所的選擇權利;(二)授課內容編輯權:依據學生特質、身心發展需要,增、刪、減、補或自編教材;(三)教科書選擇權:針對審定後之教科書,教師依其專業與教科用書規準,選擇適宜的教科書,作為教學之參考;(四)教學設備選定權:配合教學方法、教學內容所使用之各項設備與媒體;(五)教學方法採用權:採用啟發、討論、發表、合作、訪問、角色扮演等多元的教學方式;(六)教學評量權:選擇評量的方式、種類與使用時機;(七)對學生輔導權: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選擇適當的措施;(八)申訴救濟權:教師專業自主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得依相關法令提出申訴或其他救濟。 另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教師專業自主權的保障,象徵教育專業的開放、自由與進步,也彰顯教師專業的意義、地位與價值,但從上述教師之義務中,我們也發現,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實施適性教學活動、輔導或管教學生、擔任導師等,與學生之適性發展、人格發展等權益具有緊密且實質之關係。現代教育工作者在享有專業自主之際,如能兼顧教育專業知能、專業精神,積極承擔相關義務與責任,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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