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管理办法最终修订版研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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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1 附件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相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设规划。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的流域和海域。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和推进规划项目建设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规划项目由地方负责组织实施,并作为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备选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各地吸引社会投资推进项目建设,并根据中央补助投资的预期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特点,确定纳入中央补助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 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上限一般由项目估算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确定。 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估算投资一般按工程建设造价标准测算。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的估算投资按与水污染治理直接相关的截污和河道湿地等工程建设造价标准确定。 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分片确定(特殊流域和区域除外),并按15%递增。特殊流域和区域的补助比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确定。 对于建设资金缺口较小、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较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按项目实际需求安排中央补助投资。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计划分别采用直接方式和切块方式下达。 直接下达投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投资计划中直接将中央补助投资安排至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切块下达投资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补助资金少等类型的项目下达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计划,明确总体建设任务、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一定原则将中央补助投资分解至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章 直接下达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规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并经审核后分年度组织申报。对于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按照各地规定程序审核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开工和建设进展情况、社会投资吸引和外资使用情况、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投资情况等);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审核应分别按是否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开展。 未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已纳入规划; (二)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开展项目实施的能力; (三)前期工作完备合规,项目已开工建设,申请的年度投资任务能于当年完成; (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能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五)预期治污效果能达到设计目标; (六)申请的中央补助投资国有权益归属明确,且不会对社会投资等产生挤出效应; (七)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 (八)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已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一致; (二)上年度投资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且未完工; (三)项目申请的年度投资任务能于当年完成; (四)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五)申请的中央补助投资国有权益归属明确,且不会对社会投资等产生挤出效应; (六)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 (七)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缺口等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项目材料和相关文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建议,以及申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投资下达和完成情况、申请投资情况、建设内容等)。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审核结果,以及所报送文件和材料负责。 未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材料包括: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审核意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备案文件); (四)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与规划项目名称不一致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项目名称变更证明; 已安排过中央补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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