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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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ppt

THE END 5.事務本質上,勞務本身之提供,必然伴隨其他費用之支出 * *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查核及申報實務 報告人:阮雅虹 執行業務者之定義: (一)所得稅法: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不論是否具執照之齒模技術員)。   課稅主體-執行業務者 民     法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225號 §482: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薪資所得 §490: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 執行業務所得 具有專門執業資格者 自負盈虧/資金風險 專門執業之資格   受競業禁止之約束 收入與費用有明確劃分 接受指揮調度    具有薪資所得之特性 執行業務者: 執行業務所得 (所§14Ⅰ第二類) 受僱者: 薪資所得 (所§14Ⅰ第三類) Y Y Y Y Y 課稅主體-執行業務者 (二)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第3款之規定訂定之(查核辦法第1條)。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查核辦法第2條第1項)如準用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帳簿之登記,應以中文為之。 (三)其他所得: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 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屬其他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 課稅主體-其他所得者 課稅主體-其他所得者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執§2Ⅱ)。 比較:營利事業附設之各種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可由該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9年4月15日台財稅第33034號函) 法令 營業稅免徵範圍 營 §8第4款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營 §8第5款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註:財政部77.9.26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 財政部830825台財稅第831603968號函 民營汽車駕訓班從事汽車駕駛人訓練業務,如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准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就其所得課徵負責人綜合所得稅。 課稅主體-實質課稅原則 財政部86年11月21日台財稅字第861924319號函 核釋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 依本部六十八年一月九日臺財稅字第三0一二三號函釋,應以各該私立醫療 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 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得稅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87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871959919號函 核釋私人辦理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之所得,其課稅主體之認定 原則,亦同。 課稅主體-實質課稅原則 財政部77年5月11日台財稅地770521025號函 在樂器行內擅自開設補習班,教授鋼琴、電子琴等,其所收取學費,應以 實際經營者為所得人,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實際經營者不明時,以該營 利事業之負責人為所得人。並應通知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輔導其設立登記 或取締。 執行業務者帳務會計基礎 (一)原則:除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 (辦法3)。 收入以交付支票作為報酬者,得以發票日為實 現日期。並於該支票兌現時,計列執行業務收入 給與執行業務者之支票交付日期與票載發票日不同年度者免扣繳但應列報資料 (二)另有費用權責發生規定:查核辦法、解釋函令、查準、其他 (三)科目:租金(預付租金)、折舊、退休金…。 例外:權責發生制(辦法10) 執行業務收入應於實現時列帳記載。但聯合執行業務者或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收入及費用均採權責),惟須於年度開始1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 執行業務者帳務會計基礎 核定權歸屬 1.申報地點: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所得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查核辦法第4條) 2.核定機關: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查核辦法第4條)。執行業務主事務所與分所應分別設置帳簿,年度結算時,由主事務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核定之方式: (一)財政部頒訂之收入、費用標準 (二)書面審核純益率之適用(同業事務所) (三)查帳核定 書審改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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