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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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ppt

* 七、核定相關規定 1/1 核定權之歸屬 未設帳案件: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 設帳案件:執行業務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 核定之法源 財政部頒訂之收入、費用標準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解釋函令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其他法令 各稽徵機關之聯繫會議 * 八、帳簿設置 1/4 法源:所得稅法§14及保管辦法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所§14 ) 種類:以日記帳為原則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保§2) * 八、帳簿設置 2/4 保存:帳簿10年、憑證5年 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執行業務者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保§12及§13) 備查: 執行業務者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應於使用前自行訂定或經會計師證明足以允當表達其損益之會計制度大綱及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作業手冊 ,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執行業務者使用前項以外之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保§5) * 八、帳簿設置 3/4 聯合執行業務: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該聯合事務所之收支帳目,應由聯合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查§7) 執行業務者數人聯合執行業務,應以具有相同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者,始准比照聯合執行業務申報所得稅辦法辦理,如非有相同執業資格者設立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應分別就各人之執業收入計算其所得。(財政部68年7月9日台財稅第34626號) * 八、帳簿設置 4/4 同時執行兩種以上不同性質之執行業務者可使用一套帳簿: 執行業務者同時執行兩種以上不同性質之業務,(例如會計師同時具有律師資格,除執行會計師業務外,並同時執行律師業務)可使用一套帳簿,同時記載有關執行業務之收支等事項。(財政部66年5月25日台財稅第33414號) * 九、帳務處理之原則 1/2 原則: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 (查§3) 例外: 執行業務者應於執行業務收入實現時列帳記載。但委任人交付支票作為報酬者,得以該支票記載之發票日為實現日期,共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以公會轉付之日期為實現日期。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查§10) * 九、帳務處理之原則 2/2 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均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財政部84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41624890號) * 十、收入及費用標準 1/4 內容: 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非用標準 依據: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所§83) * 十、收入及費用標準 2/4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前項收費及費用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所細§13) 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但執行業務者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查§8) * 十、收入及費用標準 3/4 費用標準附註規範: 95年度以前: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96至98年度迄今: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 * 十、收入及費用標準 4/4 藥師健保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規定: 89年度至95年度藥師健保收入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依本部核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而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經申請按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區分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者,稽徵機關得以健保局提供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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