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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體育獎學(助)金設置辦法-南投體育網.doc
南投縣體育獎學(助)金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72年7月6日(72)投府秘法字第6445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73年6月20日(73)投府秘法字第5895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6年5月4日(76)投府秘法字第3976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9年7月12日(79)投府秘法字第7250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3年6月30日(83)投府秘法字第7956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9年7月6日(89)投府法規字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9年 10月20 日府行法字第0990219270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本縣體育人才,激勵運動競技士氣,
提高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設籍並於申請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申請當年六月三十日止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南投縣體育獎學(助)金(以下簡稱本獎學(助)金)。但
縣內各級學校之學生及教練,不受設籍之限制。
一、代表國家或本縣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獲團體錦標前六名或
個人競賽前八名者。
二、代表國家或本縣參加亞洲奧林匹克運動委員會各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具
年度代表性錦標賽,或奧林匹克運動委員會所訂之國際性各種類運動錦
標賽及邀請賽(友誼及訪問賽除外)獲團體錦標前六名或個人競賽前八名
者。
三、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
住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或教育部主辦之甲組運動聯賽競
賽項目獲團體錦標前六名或個人競賽前八名者。
四、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
住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或教育部主辦之甲組運動聯賽競
賽項目破大會紀錄,或參加國內外各項運動競賽成績打破全國紀錄,經
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審查通過,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田徑賽、大專院校運動會、國軍運動會、各地方議
會各項錦標賽,獲團體錦標或個人競賽前六名或打破各該項紀錄者。
六、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或全省單項協會舉辦之年度代表性比賽(以亞洲奧林
匹克運動項目為限)獲團體前三名、個人競賽前四名或打破各該項紀錄
者。
七、代表本縣參加教育部主辦之乙組運動聯賽獲全國或全省總決賽團體前
四名或個人前六名者。
八、代表本縣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之地區性運動競賽,獲團體錦標前二名、
個人前三名或打破各該項紀錄者。
九、參加本縣運動會或國民中小學聯合運動會、中小學田徑賽各單項競賽
打破大會紀錄者。
十、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趣味性、休閒性或依年齡分級職業設限之運動賽會
獲各項競賽團體或個人第一名者。
十一、年度表現優異之訓練教練,未得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本獎學
(助)金者,得由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奉縣長核定後發給之。
十二、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外之各項運動競賽,得依其競技層次,提請審
查委員會審查決定核發獎金條款。
第三條 本獎學(助)金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日,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證件各一
份向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申請。但前條第十一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二、主辨單住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書,國際比賽應由全國各該項協會出具證
明文件。
第四條 本獎學(助)金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辨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
(一)第一名新臺幣五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四)第四名新臺幣六千元。
(五)第五名新臺幣四千元。
(六)第六名新臺幣三千元。
(七)第七名新臺幣二千元。
(八)第八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合於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者依附件規定辦理。
三、合於第二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者:
(一)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第四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第五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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