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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
题材分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构: 来源网站发布日期: 2014-03-20
所属地区: 文 号:
关 键 词: 湖北省;核应急协调;事故应急预案;防护;照射;行动;负责;放射性物质;核电厂;工作; 公文发布日期:
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 原文链接 网页快照
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批复。现予印发。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湖北省核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计划区
3 核应急组织及职责
3.1 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3.2 省核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3.3 省核应急办
3.4 专家咨询组
3.5 应急专业组
3.6 市(州)核应急协调机构
3.7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状态的确定
4.2 核应急响应行动
4.3应急防护措施
4.4 应急监测和事故后果评价
4.5 医疗救护
4.6 信息发布
5 应急终止及恢复措施
5.1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5.2 应急状态的终止程序
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5.4 恢复正常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省核应急指挥中心
6.2 前沿指挥所
6.3 场外核应急监测中心
6.4 通信系统
6.5 其他保障条件
6.6 应急物资器材
6.7 设施、设备的维护
6.8 应急保障经费
7 应急支援
7.1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支援和配合
7.2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支援
7.3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支援
7.4 省(区、市)之间的支援
8 培训、演习和宣传
8.1 培训
8.2 演习
8.3 宣传
9 记录和报告
9.1 记录
9.2 报告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预案实施
10.3 术语解释
11 附录
11.1 通用优化干预水平、食品通用行动水平
11.2 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急性照射剂量行动水平
11.3 操作干预水平及推荐值
11.4 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
11.5 执行程序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核应急有关规定,做好我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经济社会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核应急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文件等。
1.3 分类分级
(1)核设施及核活动分类。根据范围和用途,我省行政区域内核设施及核活动目前分为核电厂、军用核设施、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的存储与运输三类。
核电厂:是指我省境内规划建设、在建、建成的应启动核应急准备工作并纳入核应急管理的民用核电厂。
军用核设施:是指用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各类核设施。
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的存储与运输:是指军用和民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经陆上、水上或空中交通线运输途经我省以及在我省境内存储的各类核活动。
(2)核应急状态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运行安全的某些特定工况或事件,表明设施安全水平处于不确定或可能有明显降低。宣布应急待命后,核设施有关工作人员处于戒备状态。
厂房应急:核设施的安全水平有实际的或潜在的降低,放射性物质已经或可能释放,但事件后果仅限于场区的局部区域,不会对场外产生威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按应急计划要求实施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场外应急响应组织。
场区应急:核设施的工程安全设施可能严重失效,安全水平发生重大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后果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附近放射性照射水平不会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宣布场区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按规定向国家和省核应急组织报告事故情况;场外应急组织可能采取某些应急响应行动(如开展辐射监测),并视情况做好实施防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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