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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01440969728890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ppt
国际法学 持续国籍在适用上存在例外:即一个人在遭受损害时不是一国的国民,但在正式提出求偿时已成为其国民,那么该国也有权行使外交保护权。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该人已丧失原国籍(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 该人基于与提出要求外交保护无关的原因已获得另一国的国籍(将持续国籍原则的例外限定在强制授予国籍的情况); 新国籍是以不违反国际法的方式取得的(排除了欺诈的情形)。 对这一例外的进一步限制:一人受损害时为其原国籍国的国民,则现国籍国不得针对原国籍国就该人所受到的损害行使外交保护。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公司案 巴塞罗那公司,是在加拿大注册并取得加拿大国籍的公司。该公司分别在加拿大和西班牙建立了许多附属公司。该公司的部分股东是比利时国民。巴塞罗那公司发行了一系列债券,其中主要是英镑债券。这些英镑债券从位于西班牙的附属公司向巴塞罗那公司的支付中进行偿付。偿付工作在1936年由于西班牙内战而中断。战后西班牙外汇管制当局拒绝批准附属公司向巴塞罗那公司支付偿付英镑债券所必需的外汇。巴塞罗那公司因为不能支付债券利息,被西班牙地方法院于1949年2月12日宣告破产。1962年,比利时政府向国际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其请求书中所述西班牙国家机关的有关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且西班牙国家有义务赔偿作为巴塞罗那公司股东的比利时国民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970年2月5日,法院就本案实质问题作出判决。 1.国际法上个人责任的发展 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与国际刑法的发展密切相关。现代国际法有关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和规则主要在20世纪形成和发展。 传统国际法 主要规定以私人身份行事的个人,如海盗、具体从事战争行为的战斗员等。 1919年《凡尔赛合约》 第一次在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对战争发动者由国际性法庭进行审判,第一次对战争发动者以条约的形式进行公开的形式指控,第一次在国际条约中规定对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君主和军事负责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最终未有效实施) 二战后建立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刑事法庭 第一次成功地对犯有侵略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的罪犯,根据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进行审判,追究犯罪者应承担的个人刑事责任 ,并在审判中发展和完善有关个人刑事责任的国际法原则。 联合国的成立 使纽伦堡宪章和审判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发展。 纽伦堡宪章和审判的贡献: a) 确立了凡犯有国际罪行者必须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国际法原则。 b) 对国家庇护权和“政治犯不引渡”予以限制。 c) 承认了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的分离性和相关性,促进了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不能以个人责任代替国家责任,也不能以国家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20世纪90年代以后 设立了专门追究个人责任的国际司法机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公约明确将个人责任区分为自然人责任和法人责任。法人责任可包括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法人责任不影响实施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2.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的一般原则 主要是个人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1)罪行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只有当某人的有关行为在发生时构成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该人才根据本规约负刑事责任。 犯罪定义应予以严格解释,不得类推延伸。涵义不明时,对定义作出的解释应有利于被调查、被起诉或被定罪的人。 本条不影响依照本规约以外的国际法将任何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被本法院定罪的人,只可依照本规约受处罚。 (2)人人平等原则 任何人不因地位、身份的不同而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有所区别。 a) 适用和解释法律的平等性 适用和解释法律,必须符合国际承认的人权,而且不得根据性别、年龄、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或信仰、政见或其它见解、民族本源、族裔、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作出任何不利区别。年龄方面的差别:国际法院对不满18周岁的不具有管辖权。 b) 官方身份的无关性 “官方身份”往往是制约平等追究个人责任的关键因素。 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 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 (3)无时效或较长的追诉时效原则 由于国际犯罪的严重性和控制国际犯罪的复杂性,为了有效追究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使得国际犯罪不适用时效,或有较长的追诉时效。 对于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如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在追究个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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