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灰色收入当属贿赂犯罪隐蔽形式
灰色收入当属贿赂犯罪隐蔽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禁止公民收受不具有礼尚往来性质的赠与,只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规定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而这只是党规,而非国法。“灰色”,正好形象地说明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之下这种收入的不正当性质。对于大多数送礼者来说,这种赠送属于“感情投资”,但其所求的回报却不是感情或友谊,而是有权者手中的可以制约自己利益的权力。这种与中国传统的作为礼尚往来的赠与具有不同的性质,它具有对公职人员职务的收买性,包括得到有权者的特别有利于己的关照,也包括避免有权者的不利于自己的“关照”。这从现实中存在的掌权时门庭若市,无权时门可罗雀的现象便可略见一斑。
灰色收入在现有立法中的性质确定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这种属于感情投资性质的“赠与”不是贿赂的表现形式。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取的财物和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形式的收受财物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属于法定的受贿,其所收受的财物属于贿赂无疑。其收入不是“灰色”的,而是“黑色”的。如果所收受的财物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而是属于真正的赠与,这种收入也不是“灰色”收入,而是“白色”收入。只有因为职务得到了他人的财物,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不能证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与他人提供的财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这种收受的财物才是“灰色”收入。虽然这种收入对赠与方与收受方来说,是心照不宣的,这种赠与与收受者的职权有关,像动辄收受他人的数十万甚至更大数额的钱财就属此类;对社会公众来说这种赠与的性质也是明确的,即对国家公职人员权力的收买,很难让社会公众相信,有权者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某种活动剪彩等而收受大量钱财是因为“人格的魅力”而不是“权力的魅力”。但由于这种收受钱财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法定条件而不构成受贿罪,因此所收受的财物也不具有贿赂的性质。
灰色收入实质是贿赂的隐蔽形式
从该类收入的实质性质与合法性来看,笔者认为,“灰色”收入应该属于贿赂的范畴。这是因为:其一,刑法设定受贿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害。所谓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受收买性,即除领取国家给予的工资以外,不因职务收受任何利益。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而得到其他利益,这种利益应该具有收买的性质,属于贿赂。其二,前列性质的“灰色”收入名为接受赠与,实为收受贿赂。赠与是自愿的,一般社会生活中的赠与多为有来有往,且数额较小,而前例的赠与则不然,一是单向性,二是数额大。当然,这样的赠与并非不求回报,但其回报不是表现在金钱的回报,而是作为感情投资,在适当的时候,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权力范围内给予关照,其实质是要用金钱换取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权力所制约的与自己有关的利益。只是这种感情投资的实际性质没有典型的钱权交易那样明显,其周期长,投资时没有要换取何种具体利益的表示,交易性很隐蔽。其三,收受这样的“灰色”收入的人明知这种赠与并非不求任何回报。即如果自己不具有特定的职务,他人就不会向自己赠与钱财,赠与者肯定有所求,只是双方心照不宣而已;对于赠与者来说,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了自己的赠与,就意味着有可能在一定的时候得到一定的回报,意味着收买成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不复存在,刑法设定受贿罪所要保护的客体已经受到了侵害。
问题的关键在于,刑法设定受贿罪,是为了惩治一般地侵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还是惩治以特殊形式实施的侵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是以犯罪客体是否受到侵害,而是以侵害是否达到了值得用刑罚加以惩处的程度作为犯罪成立标准的犯罪,而这样的侵害程度又往往是以特定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例如,侮辱罪的成立条件不仅要侵害公民的人格、名誉,而且这种侵害又必须是公然进行且情节严重才具有可罚性。但这样的犯罪只限于犯罪客体本身并非重大利益,且不同的行为方式对行为的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但笔者认为,受贿罪并不属于这种情况,理由如下:
一是立法者设定受贿罪所保护利益本身是否重大,应该作出肯定的回答。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种廉洁性维系着国家的声誉,关系到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利益,对这样的利益,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设侵害客体之外的其他成罪条件。
二是对受贿的行为来说,是否存在着不同的行为方式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对此也应作出否定的回答。标的明确的钱权交易与标的不明确的钱权交易相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