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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中的法与德

中华法系中的法与德 中华法系中的法与德 法系是指基本特征相同的法律系统。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40年代,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博士开其先河,使用的中文译名为“法族”的概念,提出了《法律五大族之说》,将世界法系分为“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回法族、英国法族、罗马法族”。这以后,日本及西方不少法学家分别提出了三分法、七分法等等,最多的将世界法律分为16个法系。但无论何种分法,都不能把中华法系排除在外。也就是说,中华法系是人类有史以来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律体系之一,是世界公认的独具特色的一个法系。 对中华法系的特点,法史专家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看法。今天在这里,因为时间有限,只讲讲中华法系中的法与德的相关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辩证中华法系中的几个主要概念 法史学家一般用“礼法社会”、“伦理法”、“与道德相混成”等作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这主要涉及三个概念。 “法”,从文字学的角度,有多种解释。但在中华法系中,没多少异议,几乎都使用的三个含义。第一是准绳;第二是公平;第三是刑,古文字中,“法”、“刑”二字通用,法即是刑罚。 “礼”。在甲骨文中是个象形字。徐中舒先生释:“象盛玉以奉神祇之器,引申之奉神衹之酒醴谓之醴,奉神祇之事谓之禮,初皆用豊,后世渐分化”。奉神祇要“尊”、要“敬”、要有相应的一套仪式,这些都是由礼字的原始意义引申出的意义。我们在政治制度史中讲周公“制礼作乐”之“礼”,引申之义就更宽泛了,这个礼几乎包括了当时的所有意识形态的东西,既包含当时的政治制度、礼仪制度,又包含当时所说的“德”的含义。这在《左传》中可以找到证明。这个礼是很广泛的,包含当时的政治制度、礼仪制度,又包含当时所说的“德”的含义。这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反映了周人或者周礼的实在内涵。 “德”。在古代文献中,“德”字多独立使用。又有“礼德”或“德礼”、“礼乐政刑”并列的。这是为了强调德而从“礼”中把这一含义单独提取出来了,这里的“礼”就只剩下了“政治制度、礼仪制度”的含义。 “德”的原始意义是什么,它在什么时候才有了今天我们所谓的“道德”的含义?或者说,与“罚”和“法”对举之“德”是什么含义?明乎此,我们才能进而讨论传统社会对二者关系的认识及处理方法。 “德”字由甲骨文的“徂”字而来。迄今发现的甲骨文中有“得”字而无“德”字。除了作为人名外, “得”字只有一个含义,即“有所得”。如径将“德”字判由“得”字而来,似太武断。甲骨文有可隶定为“徝”之字。《玉篇》:“徝,施也。”徐中舒先生认为:“甲骨文徝字又应为德之初文。”(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页168-169)由此可以断定,在商代,最多只有“德”字之初文,作“徝”,其义“施也”,是其原始意义。这个意义为后世所保留。例如,孔颖达疏《礼记·曲礼上》“道德仁义”之“德”为“德谓善行”,即是这个意义。在金文中,“得”与“德”各为一字,字形不同且各有其义,以“得”为商代之“德”字却是想当然。(见武树臣著《中国法律思想史》第73页,法律出版社2004.7,2009.2重印) 金文中有“德”、“惪”二字。但“德”字形符或作“彳”、“辵”、“言”,似强调的是行为;“惪”则“从心从直”,强调的是思想意念。“惪”为道德之“德”本字。 寻求与“刑”相对的“德”之含义,较为妥贴的方法,是比较《尚书》中各“德”字的内涵,求得与刑相对的“德”字的确义。 对《尚书》各篇产生的时代,今人仍有聚讼。众所周知,它经过了曲折的流传过程,在内容上有可疑之处;在文字上,除西周极少几篇诰词外其余各篇大都程度不等地受过后来文字的影响。这些都为我们直接使用它设置了障碍。但究“德”字而言,情况似乎要好些。因为金文中有多个“德”字存留,至少可证《尚书·周书》中所用“德”字不必烦劳后人造作。所以至少我们可以这样说,检讨《尚书》和西周金文中“德”字之义,至少可以决断西周人对“德”字的理解,由此作为基点,再讨论此后之“德”及相关问题,就有了一个可靠基础。 研究中华法系没有不引《尚书·康诰》中的“明德慎法”四个字的。一般讲这个“德”为道德之德。这是不确切的。顾颉刚、刘起釪先生有一个正确的说明,见所著的《尚书校释译论》中。他们认为:这里的德是指具体地给以恩惠,与具体地给以刑罚相并提。这里指的是指善行,并不是善心、不是思想意识,更不是道德修养。但行必发于心,要行德必要相应的“德心”,要有“善心”,所以“直心”为“惪”,经发展积累,逐步有了道德修养的意义。 在我国历史上,确切而比较全面地赋予“德”字今天我们所说的品德、道德的意义的人,应当是孔子。《论语》中没有“法”字,却有许多德字。这个德字,显然不是“明德慎法”中与“法”字对举的“德”字了。《论语》中又有不少“礼”字,也包含有道德修养的意义。孔子对德字和礼字有过不少阐释,这在一般讲中国历史的读物中都可以集中看到。 以上我们从本源上粗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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