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指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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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指南.doc

差旅费报销指南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赣财行[2007]74号文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精神,“省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以及住宿费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 软席 (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五、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表如下: 级 别 住宿费标准 副省级 600元/人、天 厅局级 (教授及相应技术职称人员) 300元/人、天 县处级 (副教授及相应技术职称人员) 150元/人、天 县处级以下人员 省内 省外 100元/人、天 150元/人、天 注: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超标部分自理。 六、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以上的,按下列目的地发放额外路途伙食补助。(暂按此规定执行,待火车运行情况变更后再作调整) 目的地 北京 上海 天津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乌鲁 木齐 西宁 兰州 银川 呼和 浩特 西安 太原 石家庄 济南 郑州 合肥 南京 杭州 武汉 长沙 广州 福州 南宁 昆明 成都 贵阳 重庆 拉萨 海口 所属省份 北京市 上海市 天津市 黑龙江省 吉林省 辽宁省 新疆区 青海省 甘肃省 宁夏区 内蒙 古区 陕西省 山西省 河北省 山东省 河南省 安徽省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福建省 广西区 云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重庆市 西藏区 海南省 耗时标准 (小时) 12 10 15 30 27 23 54 33 29 33 37 22 21 14 13 11 6 16 8 5 5 12 10 20 36 30 24 27 57 31 伙食补助 (元) 130 110 160 310 280 240 550 340 300 340 380 230 220 150 140 120 70 170 90 60 60 130 110 210 370 310 250 280 580 320 七、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等支出。 八、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住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到省内省级和设区市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到县(市、区)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6元。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住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发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九、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到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到县(市、区)和乡镇以下挂职锻炼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十、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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